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只要陳水扁與中選會同意即可開始司法驗票
時間Sat Mar 27 19:32:33 2004
※ 引述《ginshop (閉關中,有事call我)》之銘言:
: 是的,是民事糾紛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之準用規定)
: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機會教育一下。^_^
有沒有看到「準用」兩個字?
準用的意思就是雖然不是,
但是為了方便就性質相近的部分把那部分的法條搬過來用,
以免立法上浪費文字篇幅。
選舉訴訟本身是一個公法事件,
其爭議的內容是並非針對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
而是中選會依法辦理的選舉結果,是對國家機關的決定有不服時的司法救濟程序,
本質上是公法訴訟,
因此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原則上均不適用,
(「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至於為什麼不由行政法院管轄而由普通法院管轄,
那是因為之前的行政法院只有一審而且行政訴訟程序不完備,
在新制的行政訴訟通過之後,
的確在修法的時候可以考慮把這個訴訟回歸行政法院來審理,
不過這是另外一回事。
謝謝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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