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只要陈水扁与中选会同意即可开始司法验票
时间Sat Mar 27 19:32:33 2004
※ 引述《ginshop (闭关中,有事call我)》之铭言:
: 是的,是民事纠纷
: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 第一百一十二条 (选举、罢免诉讼程序之准用规定)
: 选举、罢免诉讼程序,除本法规定者外,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 但关於舍弃、认诺、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事实效力之规定,不在准用之列。
机会教育一下。^_^
有没有看到「准用」两个字?
准用的意思就是虽然不是,
但是为了方便就性质相近的部分把那部分的法条搬过来用,
以免立法上浪费文字篇幅。
选举诉讼本身是一个公法事件,
其争议的内容是并非针对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而是中选会依法办理的选举结果,是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有不服时的司法救济程序,
本质上是公法诉讼,
因此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进行主义、辩论主义与处分权主义原则上均不适用,
(「关於舍弃、认诺、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事实效力之规定,不在准用之列」!)
至於为什麽不由行政法院管辖而由普通法院管辖,
那是因为之前的行政法院只有一审而且行政诉讼程序不完备,
在新制的行政诉讼通过之後,
的确在修法的时候可以考虑把这个诉讼回归行政法院来审理,
不过这是另外一回事。
谢谢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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