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liathPlus (Peter)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違法的票算有效?
時間Fri Mar 12 23:49:23 2004
※ 引述《taitongtan (無敵超濫pchome)》之銘言:
: ※ 引述《GoliathPlus (Peter)》之銘言:
: : 就是因為要尊重法治
: : 所以才必須這樣
: : 這個做法當然不合理
: : 但是請自己去查法條
: : 法條中確實不是無效票...
: : 不要人云亦云
: 因為文章太多
: 所以直接請問您好了
: 您說的法條是"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第十五條嗎???
: 一五 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由前條第二組開
: 票監察員共同決定認定後,當眾宣布。
: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 1 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 2 未加圈選者。
: 3 圈選兩名或兩名以上者。
: 4 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 5 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 6 圈後加以塗改。
恩 我剛剛收集了一下法規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新 84.08.09 制定)
第 60 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二 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圈選一組者。
三 所圈位置全部於圈選欄外或不能辨別為何組者。
四 圈後加以塗改者。
五 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者。
六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 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組者。
八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
,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一五 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由前條第二組開
票監察員共同決定認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1 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2 未加圈選者。
3 圈選兩名或兩名以上者。
4 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5 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以上兩條是關於無效票的規定
我想是由於之前多合一選舉皆是同領同投同開
所以沒有想到關於票櫃問題
結果這次因故分領分投
就在法規上出現疏失
公民投票法
第 50 條 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這是說誤投犯法之因
因為總統票是公投票外之物
版主M一下
好多人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2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