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liathPlus (Peter)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违法的票算有效?
时间Fri Mar 12 23:49:23 2004
※ 引述《taitongtan (无敌超滥pchome)》之铭言:
: ※ 引述《GoliathPlus (Peter)》之铭言:
: : 就是因为要尊重法治
: : 所以才必须这样
: : 这个做法当然不合理
: : 但是请自己去查法条
: : 法条中确实不是无效票...
: : 不要人云亦云
: 因为文章太多
: 所以直接请问您好了
: 您说的法条是"总统副总统选举投票及开票办法"第十五条吗???
: 一五 开票监察员於开票时,对於选举票作废之认定,应由前条第二组开
: 票监察员共同决定认定後,当众宣布。
: 前项废票认定之标准如左:
: 1 不用大会发给之选举票者。
: 2 未加圈选者。
: 3 圈选两名或两名以上者。
: 4 不圈在候选人姓氏上端,致不能确定被选举人者。
: 5 记入其他文字或符号者。
: 6 圈後加以涂改。
恩 我刚刚收集了一下法规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新 84.08.09 制定)
第 60 条
选举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一 不用选举委员会制发之选举票者。
二 未依前条第一项规定圈选一组者。
三 所圈位置全部於圈选栏外或不能辨别为何组者。
四 圈後加以涂改者。
五 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号者。
六 将选举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 将选举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选为何组者。
八 不用选举委员会制备之圈选工具者。
前项无效票,应由开票所主任管理员会同主任监察员认定;认定有争议时
,由全体监察员表决之。表决结果正反意见同数者,该选举票应为有效。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
一五 开票监察员於开票时,对於选举票作废之认定,应由前条第二组开
票监察员共同决定认定後,当众宣布。
前项废票认定之标准如左:
1 不用大会发给之选举票者。
2 未加圈选者。
3 圈选两名或两名以上者。
4 不圈在候选人姓氏上端,致不能确定被选举人者。
5 记入其他文字或符号者。
以上两条是关於无效票的规定
我想是由於之前多合一选举皆是同领同投同开
所以没有想到关於票柜问题
结果这次因故分领分投
就在法规上出现疏失
公民投票法
第 50 条 将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匦,或故意撕毁领得之公投票者
,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这是说误投犯法之因
因为总统票是公投票外之物
版主M一下
好多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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