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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有關公投辯論代表--球員兼裁判乎 ?
時間Fri Feb 27 19:06:19 2004
※ 引述《JCSL (有我在,不要怕)》之銘言:
其實這是公投法的問題
第十七條是政院版的第十五條
並且第十八、二十四都是蛻自政院版的公投草案
且幾乎長的一模一樣
為什麼說幾乎呢?
因為在第十八條條中,政院版原本沒有辯論會至少辦五場這檔事
是經過協商後硬加上去的
真是的,一群立委竟沒有一個發現這樣這五場便不在排除範圍內
這很可笑的,因為緊急公投原本的創立就不是為了一般政策的創制
所以重要的應該是理由書並政府建議文
結果這兩個被排除掉了,反而辯論留了下來
所以今天的公投會長成這樣
就是因為緊急公投本來就是要快!
並且精準不含糊
而這次卻完完全全背道而馳
就這次公投而言,我樂見有辯論會
因為這次的公投雖是防禦公投的殼
但卻是政策公投的裏、競選公投的魂
撇去競選公投這樣的情緒話文字不說
倘若是政策性的公投,那辯論會便有他的價值
至於之後,我想應該不會有在一次這種東西
因為這次公投是個畸形、是個雜生的騾
既然是騾,就不會有子肆,所以說這樣奇形怪狀的公投就只會發生這樣的一次
因此談不上正常化,更談不上永續
因為陳總統就只會再選這樣的一次
無論有沒有連任,都不會再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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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呆中
生人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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