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CSL (有我在,不要怕)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有關公投辯論代表--球員兼裁判乎 ?
時間Fri Feb 27 19:03:10 2004
※ 引述《nightwing (多年以後)》之銘言:
: 跟總統大選辯論一樣,
: 辯論的裁判是民眾。
: 你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
我說的裁判不是指定輸贏的意思
而是指身為法定的主管機關
卻對有正反對立性質的辯論代表其中一方
就很像如果體委會去出資贊助某一個職棒球隊的廣告
每場比賽的勝負當然還是由現場的裁判決定
但就體委會的角度來看
我認為這是失當的行為
: : 這次的公投是總統提出的
: : 先不論我國到底適合總統制,雙首長制或是內閣制
: : 至少在目前的憲法下還不是純粹的總統制
: : 總統府與行政院在職責跟訂位上還是有一定程度的距離與獨立性
: : 為什麼這次的公投辯論
: : 身為提案機關的總統府ꠊ: 請詳閱公投法十七條規定。
: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
: 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
: 項,交付公民投票。
:
: 規定是給予總統行使的。
是啊
所以我才覺得
這次的公投是總統認為有必要舉行
為什麼總統府只派一位代表呢?
: : 十個辯次卻只有派出一名代表呢?
: : 反而是由行政院,地方首長與立法院民進黨團取得多數辯席
: : 當然可以說都是同一個政黨的
: : 可是在憲政制度上行政院,地方自治團體,立法院都是不同的機關與法人
: : 尤其是在行政院是法定的公投主管機關下
: : 由行政院代表總統府來參與公投辯論正方
: : 是否合允呢?
: 有規定一定要總統府裡面的人士當正方代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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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種論述基礎很薄弱
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很多
當然有些領域(例如刑法及侵益行政)
從人民權益的保障來看
可以直接以"法律沒說不可以就是可以"的方式來論述
(其實背後還是有罪刑法定原則與法治國的理論)
假設不論任何層次或領域的討論
都單純只以"實定法有無規定"來作為唯一(因為你只提出這一點)的基礎
而不從理論或實質損益角度來分析
那這樣的論述恐怕達不到深入問題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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