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CSL (有我在,不要怕)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问题] 有关公投辩论代表--球员兼裁判乎 ?
时间Fri Feb 27 19:03:10 2004
※ 引述《nightwing (多年以後)》之铭言:
: 跟总统大选辩论一样,
: 辩论的裁判是民众。
: 你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
我说的裁判不是指定输赢的意思
而是指身为法定的主管机关
却对有正反对立性质的辩论代表其中一方
就很像如果体委会去出资赞助某一个职棒球队的广告
每场比赛的胜负当然还是由现场的裁判决定
但就体委会的角度来看
我认为这是失当的行为
: : 这次的公投是总统提出的
: : 先不论我国到底适合总统制,双首长制或是内阁制
: : 至少在目前的宪法下还不是纯粹的总统制
: : 总统府与行政院在职责跟订位上还是有一定程度的距离与独立性
: : 为什麽这次的公投辩论
: : 身为提案机关的总统府ꠊ: 请详阅公投法十七条规定。
: 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
: 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攸关国家安全事
: 项,交付公民投票。
:
: 规定是给予总统行使的。
是啊
所以我才觉得
这次的公投是总统认为有必要举行
为什麽总统府只派一位代表呢?
: : 十个辩次却只有派出一名代表呢?
: : 反而是由行政院,地方首长与立法院民进党团取得多数辩席
: : 当然可以说都是同一个政党的
: : 可是在宪政制度上行政院,地方自治团体,立法院都是不同的机关与法人
: : 尤其是在行政院是法定的公投主管机关下
: : 由行政院代表总统府来参与公投辩论正方
: : 是否合允呢?
: 有规定一定要总统府里面的人士当正方代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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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种论述基础很薄弱
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很多
当然有些领域(例如刑法及侵益行政)
从人民权益的保障来看
可以直接以"法律没说不可以就是可以"的方式来论述
(其实背後还是有罪刑法定原则与法治国的理论)
假设不论任何层次或领域的讨论
都单纯只以"实定法有无规定"来作为唯一(因为你只提出这一点)的基础
而不从理论或实质损益角度来分析
那这样的论述恐怕达不到深入问题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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