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rbin (larbin)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投錯票櫃就算廢票??
時間Sun Feb 22 16:29:42 2004
※ [本文轉錄自 proma 看板]
作者: larbin (larbin) 看板: proma
標題: Re: 投錯票櫃就算廢票??
時間: Sun Feb 22 15:51:11 2004
※ 引述《yisdl (豆豆龍請丟)》之銘言:
: ※ 引述《abcdeffg (你快樂我也快樂)》之銘言:
: :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Moment/newfocus-index/
: : 0,3687,930222024+93022221+0+133413,00.html
: : 至於台北市選委會決議「大選、公投投錯票匭不算有效票」及「U」字型的投票動線,
: : 連宋競選總部發言人蔡正元表示,目前還不能說台北市選委會的決議就是
: : 全數泛藍縣市的決議,但在選務行政上應該較行得通,且「U」字型的投票動線
: : 比較不會出錯。蔡正元並指出,以前台北市長和台北市議員雖同時舉行,
: : 但投錯票匭也不算有效票,因此市長票匭開出後就可直接宣布結果,
: : 不必再等市議員開票,這種作法有前例可循。
: 如果開了這種惡例
: 那以後若國民黨執政
: 民進黨也如法炮製
: 利用地方首長對抗中央
: 那國家還會進步嗎?
: 小鼻子小眼睛 到現在還是一樣王八
1.行政命令不能逾越法律
2.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無效票之條件,但無投錯票匭之情事)
但於八十七條-
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匭...處新臺幣...之罰鍰
3.公投法第二十五條"
無效票之認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
選罷法其無效票條件也無投錯票匭之情事
但於公投法第五十條"
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處新臺幣...之罰鍰"
2+3之前題(公投票和選舉票有不同的定義)
於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一條:
選舉票應刊印各組總統...之號次,姓名及相片...
如果公投票有這些欄位才算是選舉票
於公投法第二十二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
如果總統選票上有印這些東西(總號,主文,同意,不同意欄)才算是公投票
4.行政院說投錯不罰,抵觸上列條文
台北市說投錯不算,法律中也沒有規定到底是算有效或算無效,應交由大法官解釋
不是行政院或台北市說了就算,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三條之"
認定有爭議時..."
指的應是該條中九項無效票情事之認定有爭議時,不應適用投錯票匭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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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grpsys:請問選罷法第62條是什麼? 推 61.230.130.67 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