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ianplanet (辯論隊)
標題[轉錄]Re: [情報] 防禦性公投對台灣民主憲政的影響座談會
時間Wed Feb 18 02:18:4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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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ianplanet (辯論隊)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情報] 防禦性公投對台灣民主憲政的影響座談會
時間: Wed Feb 18 02:15:38 2004
題綱四、三二○公投的結果可能發生何種法律效力與政治效應?
鄭健才(第五屆大法官):依公投法第廿四條之意,總統依公投法第十七條
舉行公投,可以在任何時間投票,就是不能與大選合併舉行,否則就是公
然挑戰法律。且此惡例一開,恐怕以後的各任總統也會比照辦理,在政見
中挑一個可以公投的題目與大選合併舉行。
公投與選舉合併,若出現一方支持的公投過關、但選舉卻失敗的情形,很
可能會被大作文章,甚至引發動亂。如今三二○等於要選民同時作三個決
定,對選舉落敗者來說,只要其中有一個結果有利於己,就有得瞧了。
胡佛(中研院院士、台大政治系教授):依公投法十七條進行公投的結果,
如果通過,依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須由權責關作必要處置。權責機關不
外行政院與立法院,依憲法本就須相互制衡、協調,目前也在正常運作中
,公投結果竟是回歸原代議體制,其法效力並沒有大到可以取代代議制,
這也凸顯此次公投的毫無必要、多此一舉。
如果不通過,則須依第三十一條處理,即三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相同之公投
,但卻沒有規定「不可以做」。但若被公投推翻了卻還可以做,那要公投
作什麼?
至於提出公投題目的總統、負責審核的行政院的政治責任,公投法也未明
文規定。
陳愛娥(台北大學法學系教授):從公投法的結構來看,三十一條是通過的
結果,三十三條是否決的結果。但嚴格檢視其文義,三十一條是否包括依
十七條進行的公投,恐有疑問;且第十七條若須受第三十三條規範,也很
弔詭,如果三年不能提,又如何因應緊急情況?所以,依第十七條進行的
公投,公投法恐無有關結果應如何的規定。
吳庚(第五、六屆大法官、台大政治系教授):三二○公投與總統大選合併
,此例一開,未來恐怕在任的總統都會設法在大選日辦有利於己的公投。
公投法問題重重,但補救之道有限,監察院調查是一個途徑,但監院目前
並未發動調查;若要循大法官解釋恐怕也來不及,而且也不符合聲請解釋
的要件;大概只有「統一解釋」之途,還有點希望。總之,目前似乎沒有
什麼救濟辦法。
張特生(第五屆大法官):綠營常說,三二0公投是台灣史上第一個公投,
因此公投的第一步很重要,可以建立公投制度,可以向世人宣示台灣被中
共欺壓,可以向中共要求撤除飛彈。但這幾個說法都有問題。
如今已有公投法,公投架構既已完成,辦理公投合不合法才最重要,公投
不合法等於破壞制度,不是深化民主;其次,數十年來即使無公投,美國
依舊協防台灣,世人也同情台灣處境,反而因為台灣將進行公投,而引來
美、法、日等國的疑慮;再者,中共會理會台灣的公投結果嗎?答案可想
而知。
2004/02/1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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