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ianplanet (辩论队)
标题[转录]Re: [情报] 防御性公投对台湾民主宪政的影响座谈会
时间Wed Feb 18 02:18:48 2004
※ [本文转录自 alianplanet 信箱]
作者: alianplanet (辩论队) 看板: politics
标题: Re: [情报] 防御性公投对台湾民主宪政的影响座谈会
时间: Wed Feb 18 02:15:38 2004
题纲四、三二○公投的结果可能发生何种法律效力与政治效应?
郑健才(第五届大法官):依公投法第廿四条之意,总统依公投法第十七条
举行公投,可以在任何时间投票,就是不能与大选合并举行,否则就是公
然挑战法律。且此恶例一开,恐怕以後的各任总统也会比照办理,在政见
中挑一个可以公投的题目与大选合并举行。
公投与选举合并,若出现一方支持的公投过关、但选举却失败的情形,很
可能会被大作文章,甚至引发动乱。如今三二○等於要选民同时作三个决
定,对选举落败者来说,只要其中有一个结果有利於己,就有得瞧了。
胡佛(中研院院士、台大政治系教授):依公投法十七条进行公投的结果,
如果通过,依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须由权责关作必要处置。权责机关不
外行政院与立法院,依宪法本就须相互制衡、协调,目前也在正常运作中
,公投结果竟是回归原代议体制,其法效力并没有大到可以取代代议制,
这也凸显此次公投的毫无必要、多此一举。
如果不通过,则须依第三十一条处理,即三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相同之公投
,但却没有规定「不可以做」。但若被公投推翻了却还可以做,那要公投
作什麽?
至於提出公投题目的总统、负责审核的行政院的政治责任,公投法也未明
文规定。
陈爱娥(台北大学法学系教授):从公投法的结构来看,三十一条是通过的
结果,三十三条是否决的结果。但严格检视其文义,三十一条是否包括依
十七条进行的公投,恐有疑问;且第十七条若须受第三十三条规范,也很
吊诡,如果三年不能提,又如何因应紧急情况?所以,依第十七条进行的
公投,公投法恐无有关结果应如何的规定。
吴庚(第五、六届大法官、台大政治系教授):三二○公投与总统大选合并
,此例一开,未来恐怕在任的总统都会设法在大选日办有利於己的公投。
公投法问题重重,但补救之道有限,监察院调查是一个途径,但监院目前
并未发动调查;若要循大法官解释恐怕也来不及,而且也不符合声请解释
的要件;大概只有「统一解释」之途,还有点希望。总之,目前似乎没有
什麽救济办法。
张特生(第五届大法官):绿营常说,三二0公投是台湾史上第一个公投,
因此公投的第一步很重要,可以建立公投制度,可以向世人宣示台湾被中
共欺压,可以向中共要求撤除飞弹。但这几个说法都有问题。
如今已有公投法,公投架构既已完成,办理公投合不合法才最重要,公投
不合法等於破坏制度,不是深化民主;其次,数十年来即使无公投,美国
依旧协防台湾,世人也同情台湾处境,反而因为台湾将进行公投,而引来
美、法、日等国的疑虑;再者,中共会理会台湾的公投结果吗?答案可想
而知。
2004/02/12 联合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49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