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ot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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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320公投違法??
時間Tue Feb 17 22:53:32 2004
這是公民法投票法的內容
可以在立法院網站搜索到
公民投票法(04106)
第十七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
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引用條文
公民投票法(04106)
第十八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
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
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其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
第二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
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第五十條 (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之處罰)
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
總統依第十七條發動公投
但十七條條文說了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
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國家目前有主權改變之虞嗎...
總統似乎應該很正式的對此發表聲明
如果總統認為主權有改變之虞
全國應該會進入戰備狀態
我認為主權改變這是很嚴重的聲明
感覺總統還是沒說明很清楚
第24條也有爭議十七條發動時不適用24條規定
24條說可以和大選同日 不過也沒其他條文說不行吧
第五十條也是有爭議
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當然行政院是江總統票視為非公投票以外的物品
行政院以"行政命令"否定了這項"法律"
不過總統票投錯票櫃的人就不用被罰了吧....
以上是我聽到也覺得關於"
這次公投"不當的地方
這次公投會出大爭議最者要還是政治因素吧
公投是神聖的
主要也是由人民發動的
法律條文可以證明
人民可以連署發動 雖然也還有一個審議委員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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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2.81.94
1F:→ mitosi:虞=憂慮,台灣一直有要統or獨的憂慮阿 推140.119.149.131 02/17
2F:→ slot:恩.那以後哪個總統都可以發動公投ㄟ. 推 210.202.81.94 02/17
3F:→ mitosi:對阿,就攸關國家事項.... 推140.119.149.131 02/17
4F:→ mitosi:當然還要經行政院會議決議bla bla... 推140.119.149.131 02/17
5F:→ mitosi:置於第五十條要看是屬於職權命令或授權命 推140.119.149.131 02/17
6F:→ mitosi:令,若行政院的是授權命令則位階等同法律 推140.119.149.131 02/17
7F:→ grpsys:很簡單,修改17條,把攸關國家安全變主權 推 61.230.122.102 02/17
8F:→ mitosi:還有..不適用=不用理的意思,前面討論過.. 推140.119.149.131 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