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ot (哈~~~)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讨论] 320公投违法??
时间Tue Feb 17 22:53:32 2004
这是公民法投票法的内容
可以在立法院网站搜索到
公民投票法(04106)
第十七条
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
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交付公民投票。
前项之公民投票不适用第十八条关於期间之规定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引用条文
公民投票法(04106)
第十八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应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项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时间。
二、公民投票案之编号、主文、理由书。
三、政府机关针对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见书。
四、公民投票权行使范围及方式。
中央选举委员会应以公费,在全国性无线电视频道提供时段,
供正反意见支持代表发表意见或进行辩论,受指定之电视台不得拒绝。
其实施办法,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定之。
前项发表会或辩论会,其为全国性公民投票案应在全国性无线电视频道至少举办五场
。
第二十四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应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个月起至六个月内举行公民投票,
并得与全国性之选举同日举行。
第五十条 (将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匦或故意撕毁之处罚)
将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匦,或故意撕毁领得之公投票者,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锾。
总统依第十七条发动公投
但十七条条文说了
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
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交付公民投票。
国家目前有主权改变之虞吗...
总统似乎应该很正式的对此发表声明
如果总统认为主权有改变之虞
全国应该会进入战备状态
我认为主权改变这是很严重的声明
感觉总统还是没说明很清楚
第24条也有争议十七条发动时不适用24条规定
24条说可以和大选同日 不过也没其他条文说不行吧
第五十条也是有争议
将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匦,或故意撕毁领得之公投票者,
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当然行政院是江总统票视为非公投票以外的物品
行政院以"行政命令"否定了这项"法律"
不过总统票投错票柜的人就不用被罚了吧....
以上是我听到也觉得关於"
这次公投"不当的地方
这次公投会出大争议最者要还是政治因素吧
公投是神圣的
主要也是由人民发动的
法律条文可以证明
人民可以连署发动 虽然也还有一个审议委员还限制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02.81.94
1F:→ mitosi:虞=忧虑,台湾一直有要统or独的忧虑阿 推140.119.149.131 02/17
2F:→ slot:恩.那以後哪个总统都可以发动公投ㄟ. 推 210.202.81.94 02/17
3F:→ mitosi:对阿,就攸关国家事项.... 推140.119.149.131 02/17
4F:→ mitosi:当然还要经行政院会议决议bla bla... 推140.119.149.131 02/17
5F:→ mitosi:置於第五十条要看是属於职权命令或授权命 推140.119.149.131 02/17
6F:→ mitosi:令,若行政院的是授权命令则位阶等同法律 推140.119.149.131 02/17
7F:→ grpsys:很简单,修改17条,把攸关国家安全变主权 推 61.230.122.102 02/17
8F:→ mitosi:还有..不适用=不用理的意思,前面讨论过.. 推140.119.149.131 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