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liathPlus (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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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建議廢除監察院及其替代方案
時間Mon Feb 16 16:11:41 2004
發信人:
[email protected] (呵呵呵^^) 看板: Politics
標 題: 建議廢除監察院及其替代方案
發信站: 清華資訊(楓橋驛站) (02/16/04 02:59:30 Mon)
之前監察院因為考試院以閩南語出題而約談考試委員,令考試院院
長姚嘉文大為不滿,批為別有居心。這件事再度令人引起一個疑惑
,監察院,真的有存在的必要嗎?
孫文先生的五權憲法,是唯一將監察權獨立於三權之外者。而採用
三民主義及五權憲法為制憲基礎的中華民國,也是全世界唯一在行
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外另設監察院的國家。
當初孫文先生將監察院獨立出來的理由如下:
1. 怕立法機關一天到晚忙於彈劾而荒廢立法
2. 使監察權超脫黨派
3. 監察權在中國自古有之,古代門下省有權彈劾百官
關於第一點,美國自1787年起實施監察談劾制度,至今一百多年來
行使過13次。其中9次針對(大)法官(因為美國法官為終身職,除了
彈劾外無法使其去職),4次針對行政官,本世紀內行使五次,故正
常之行使不致於使國會荒廢立法。世界各國已極少研究監察彈劾權
,日本亦規定彈劾只針對法官,且荒廢立法之國會會有無法連任之
壓力存在。反而現今我國之堅查院常輪為執政者打壓異己之工具。
在2000年總統大選中,無論針對陳水扁總統或宋楚瑜前省長之調查
均有濃厚之政治考量。是故第一項憂慮,在我國目前的現狀來說,
實在不成為憂慮。
有關第二點,之前我國監察委員產生之方式為各級議會互選產生監
察委員。但因國民黨長期一黨獨大,故清一色為國民黨提名者,不
但並無規定監委應退出政黨,且國民黨之前更在監院設立黨團進行
干預。修憲後改由總統提名包含正副監察院長在內的三十人,經由
國民大會審查,雖然民主進步黨被提名者均退黨以示公正,但仍無
強制規定監委應退出政黨。且由總統提名之監委,幾乎不大可能彈
劾總統,亦很難會談劾總統示意組成之內閣,故實際上監院根本無
法具有超黨派之公正性。
關於第三點,古代中國的門下省不是與行政及立法機關互相抗恆之
一獨立機關。而是在皇帝(行政權)支持下的監察彈劾權,較類似行
政機關中個"政風單位",以糾舉政府內部缺失為職。諫官雖自認有
輿論基礎,但並非人民選舉委託者。且從宋代蘇東坡被彈劾下獄案
觀之。官位不大不小的諫官亦淪為政爭工具。在考量監察院不應輪
為總統或執政黨打壓對手的工具下,實應廢除監察院。
那監察彈劾權應歸屬何者?
現代歐美國家均將監察權彈劾權歸屬在國會,且只有有兩院制國會
的國家才有監察彈劾權。由下議院(或眾議院)提出彈劾案,由上議
院(或參議院)進行審查表決以示公正。之前我國制度是監察院提出
彈劾,但沒有機關審判,故在司法院下又設公務人原懲戒委員會。
這實在是相當奇特的設計。在兩院意見不合時,可能使監察權徒具
虛名而無法實行。
今日國民大會已被修憲修改為任務型國大,我國只具單一國會 (立
法院)。如此立院自行提案自行審查自行懲罰似乎非常不妥。
解決之方式有二:
其一為:修正為參眾兩院,參院代表縣市,每縣市選出兩名參議員
以求南北東西均衡。眾議院依人口比例產生,仿美國由眾院提案監
察彈劾糾舉,由參院審查裁定。
其二為:因監察權彈劾的並非司法問題,若官員犯法應由司法單位
查辦,監察權彈劾行政責任則建立責任內閣制度。行政失當者由其
長官或輿論要求其下台。堅決不下台者以選票在下一次選舉讓該政
府下台。
個人以為,在節省國家成本方面,可能第二案較可行,此為建議廢
除監察院之理由及替代方案。
參考書籍為李宏禧教授之憲法教室(元照出版)
by cpch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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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m皇 國 興 廢 在 此 一 戰 各 員 一 層 奮 勵 努 力m
;36m(日本帝國海軍聯合艦隊指揮官 東 鄉 平 八 郎 大將 1905. 5. 27. 13:55)m
;42m改 革 興 廢 在 此 一 役 各 員 一 層 奮 勵 努 力m
;32m(台灣人民 2004.3.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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