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liathPlus (Peter)
看板politics
标题[讨论] 建议废除监察院及其替代方案
时间Mon Feb 16 16:11:41 2004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呵呵呵^^) 看板: Politics
标 题: 建议废除监察院及其替代方案
发信站: 清华资讯(枫桥驿站) (02/16/04 02:59:30 Mon)
之前监察院因为考试院以闽南语出题而约谈考试委员,令考试院院
长姚嘉文大为不满,批为别有居心。这件事再度令人引起一个疑惑
,监察院,真的有存在的必要吗?
孙文先生的五权宪法,是唯一将监察权独立於三权之外者。而采用
三民主义及五权宪法为制宪基础的中华民国,也是全世界唯一在行
政、立法及司法机关外另设监察院的国家。
当初孙文先生将监察院独立出来的理由如下:
1. 怕立法机关一天到晚忙於弹劾而荒废立法
2. 使监察权超脱党派
3. 监察权在中国自古有之,古代门下省有权弹劾百官
关於第一点,美国自1787年起实施监察谈劾制度,至今一百多年来
行使过13次。其中9次针对(大)法官(因为美国法官为终身职,除了
弹劾外无法使其去职),4次针对行政官,本世纪内行使五次,故正
常之行使不致於使国会荒废立法。世界各国已极少研究监察弹劾权
,日本亦规定弹劾只针对法官,且荒废立法之国会会有无法连任之
压力存在。反而现今我国之坚查院常轮为执政者打压异己之工具。
在2000年总统大选中,无论针对陈水扁总统或宋楚瑜前省长之调查
均有浓厚之政治考量。是故第一项忧虑,在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
实在不成为忧虑。
有关第二点,之前我国监察委员产生之方式为各级议会互选产生监
察委员。但因国民党长期一党独大,故清一色为国民党提名者,不
但并无规定监委应退出政党,且国民党之前更在监院设立党团进行
干预。修宪後改由总统提名包含正副监察院长在内的三十人,经由
国民大会审查,虽然民主进步党被提名者均退党以示公正,但仍无
强制规定监委应退出政党。且由总统提名之监委,几乎不大可能弹
劾总统,亦很难会谈劾总统示意组成之内阁,故实际上监院根本无
法具有超党派之公正性。
关於第三点,古代中国的门下省不是与行政及立法机关互相抗恒之
一独立机关。而是在皇帝(行政权)支持下的监察弹劾权,较类似行
政机关中个"政风单位",以纠举政府内部缺失为职。谏官虽自认有
舆论基础,但并非人民选举委托者。且从宋代苏东坡被弹劾下狱案
观之。官位不大不小的谏官亦沦为政争工具。在考量监察院不应轮
为总统或执政党打压对手的工具下,实应废除监察院。
那监察弹劾权应归属何者?
现代欧美国家均将监察权弹劾权归属在国会,且只有有两院制国会
的国家才有监察弹劾权。由下议院(或众议院)提出弹劾案,由上议
院(或参议院)进行审查表决以示公正。之前我国制度是监察院提出
弹劾,但没有机关审判,故在司法院下又设公务人原惩戒委员会。
这实在是相当奇特的设计。在两院意见不合时,可能使监察权徒具
虚名而无法实行。
今日国民大会已被修宪修改为任务型国大,我国只具单一国会 (立
法院)。如此立院自行提案自行审查自行惩罚似乎非常不妥。
解决之方式有二:
其一为:修正为参众两院,参院代表县市,每县市选出两名参议员
以求南北东西均衡。众议院依人口比例产生,仿美国由众院提案监
察弹劾纠举,由参院审查裁定。
其二为:因监察权弹劾的并非司法问题,若官员犯法应由司法单位
查办,监察权弹劾行政责任则建立责任内阁制度。行政失当者由其
长官或舆论要求其下台。坚决不下台者以选票在下一次选举让该政
府下台。
个人以为,在节省国家成本方面,可能第二案较可行,此为建议废
除监察院之理由及替代方案。
参考书籍为李宏禧教授之宪法教室(元照出版)
by cpch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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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m皇 国 兴 废 在 此 一 战 各 员 一 层 奋 励 努 力m
;36m(日本帝国海军联合舰队指挥官 东 乡 平 八 郎 大将 1905. 5. 27. 13:55)m
;42m改 革 兴 废 在 此 一 役 各 员 一 层 奋 励 努 力m
;32m(台湾人民 2004.3.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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