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d (中華民國萬歲)
看板politics
標題本來要一起po的,拖到現在 地方選委會不該擅自作主
時間Sat Feb 14 07:31:28 2004
現在非常累了,不知道還能寫多少
這不是來各打五十大板 而是另外一個欠缺法治的問題
不管看來如何奇怪,除非明確地違反了更高順位的法律,否則
"惡法亦法",依法而行才是民主的基石。因為民主和其他制度的不同
並非在於人民做主,事實上獨裁與君主制都一樣是拼人頭多寡
(少數民族可以長久征服多數民族的前提,首要多數民族的民眾完全離心
也就是不支持現政權,其次,爾後少數民族仍要徵得多數民族的認同或不反對)
沒有相對多數人支持的政權都不可能站穩的。而是在有明確的遊戲規則
使得政權與制度的更替,不再是拖上幾年甚至幾十年,也不用血流成河你死我活。
使得大家不再用刀槍用多寡直接決勝,而是以一套遊戲規則去爭取多數
所以沒有法治,沒有民主,
更別提我也寫過很多次的"法則"優於"權衡"。
有人質疑大法官的投書叫不尋正常管道 不!
不尋正常管道不是大法官,因為這是對法條本身解釋的疑慮,不是法條本身
適憲與否的問題,所以按"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案件"規定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
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
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
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的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
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應以聲請書敘明法定事項向司法院為之。依上
述第二款事由聲請者,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卸任大法官就算已經火冒三丈,還是不能擅自去聲請統一解釋。
但讓我生氣的是另外一件事,苗栗選委會決定把大選和公投分開舉辦
又是一個違反法治的實例! 政院再怎麼有問題,也是公投本身辦不辦與
能不能當天合辦,但地方選委會對中選會相同場所舉辦的決議也不能擅自更動!
因為有問題的不是舉辦的場所! 沒有顯而易見的違背更高層級的法律時,
地方選委會是不可以擅自更動投票場所的行政命令!
如果那些泛藍縣選委會對公投有問題,國親對公投有意見
你說政黨、人民不可以隨便就跑去要解釋
但聲請解釋要件第一項很明白,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
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
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
限。"
雖然國親也是政黨,但你們也有執政縣,有地方機構!
有問題可以透過聲請解釋法令要求去解決,而不是自己縣市選委會
就決定改場所! 帶種就以日期規定適法問題直接不辦,大家上行政法院去!
不是自己就可以改領票方式與舉辦場所的!
本來想從更久之前開始罵 但實在沒力氣了
拜託! 藍軍的支持者,能不能也去抗議一下!
對法治觀的重要性認知不足你們也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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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氣的要義就是狂狷進取,溫和穩當是低能
決心的意含就是大步向前,謹慎仔細是膽怯
負責的內容就是承盡艱難,計算區別是推諉
犧牲的精神就是無畏橫逆,保身退讓是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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