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zeau (相信台灣堅持挺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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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政府採購法
時間Mon Jan 26 10:41:43 2004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TE/090/TE-R-090-017.htm
政府採購法》具有六大特色﹑四大展望,我國的政府採購法在一九九八年五
月二十七日通過,比德國限制營業競爭防止法(政府採購法)早了二天,德
國的條文是九十七條到第一百二十九條,我們的政府採購法絕對具有國際水
準。
第一大特色是
資格跟規格的鬆綁而且跟國際接軌,《政府採購法》參考《政
府採購協定》,於第二十六條規定:「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
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
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
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
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
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
此限。」防止規格綁標,以免圖利特定廠商。
第二個特色是
邀請金融體系的參與,《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機關訂
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
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
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資格)。」當初參考台大法律系黃茂榮教授的建
議,仿照國際貿易的信用狀的模式,完成一定的工作政府才付錢,日本的法
律甚至禁止「預付款」(水電﹑報紙等除外),權利質權的設計,就是讓銀
行體系來參與政府採購,也有提升品質的功能,因為銀行比你更緊張,到底
會不會通過政府驗收?會不會付款?德國法的第九十七條:除了「法律規定
」以外,不可限制投標的資格。
第三個特色是
保障分包廠商,第六十七條:「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
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分包
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
,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
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
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以免得標廠商捲款逃逸,分包的中
小企業領不到錢,這是利用「權利質權」制度的設計,讓中小企業可以領到
錢,而且還可以享受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的法定抵押權,與八百十六條的因為
添附而生的請求權,並要求分包廠商負瑕疵擔保責任,提昇政府採購的品質
。
第四個特色是
引進環保的標準,第九十六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
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上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
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其他增加
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項略)再生能源﹑可回收﹑低污染,不僅僅是最有利標,連政府採購
公共利益和外部性一併考慮。
第五個特色是
評審制度的建立,第五十六條:「決標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
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
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
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
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
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
評選不得逾三次。」(第二﹑三項略)。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我們的機場捷運沒獲得過半數的通過,政府採購法寫「過半數」的通
過,評審還要附理由,以免黑箱作業,並預留「司法審查」的空間。
第六個特色是
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第八十三條:「審議判斷依其性質,得視
同訴願決定或調解方案,並附記爭訟或異議之期限。」(第二﹑三項略)
《政府採購法》的四大展望:第一個就是
政府採購法的盲點,事實上採購的
前置程序沒有規定,只是很簡單的寫在《預算法》,說要做「成本效益分析
」,寫在《行政程序法》的「行政契約」裡面,要聽取人民的意見。「公平
合理」不能只靠民法跟行政程序法,也應寫進《政府採購法》;《新行政訴
訟法》施行之後,有「課予義務之訴」,跟「不作為違法之訴」,還有公法
上的假處分,要不要停止決標,《新行政訴訟法》施行以後,可以解決過半
,德國的《政府採購法》(限制營業競爭防止法第四章)有相關的規定。
第二個大展望,
想要引進「競爭者訴訟」與「住民訴訟」的制度,前者見於
美國法律,後者見於日本的《地方自治法》,政府採購的成果老百姓來使用
,競爭者的監督與住民的監督採購及其後的維修過程,有助於提升政府採購
的品質。第八十三條保留決標後「公法爭訟」的空間,厥因在此。立法院審
議時,「異議與申訴」那章,也因而移列「決標與驗收」兩章之後。
第三大展望:是
評審前像選舉一樣,歡迎競爭者(甚至第三者)批評,申請
成立廣播電台及銀行,大家的申請書與企劃書抄來抄去,內容大同小異,不
如開放批評再行評審,台灣標﹑日本標、美國標、德國標彼此切磋尤佳;我
國盛行向評審委員說項,依美國的《模範採購法典》,向評審委員說項違反
倫理,採購案以評審方式決標者,可考慮事先公開企劃書,開放競爭者與第
三者來批評,跟選舉制度一樣。
第四大展望:
政府採購其實是各科會診的問題,也許公共工程委員會知道如
何興建跨海大橋?重力、風力、水力要怎麼處理?但是對政府採購人性的複
雜面不一定能夠深入地了解,所以德國寫在《限制營業競爭防止法》(吾國
之《公平交易法》),日本是主計人員做契約擔當官,主計科、法務科、交
通科、研考科﹑國防科,政府採購要各科會診才能改革。政府各機關宜派員
出國考察,看看歐體、美國、德國、日本法律制度﹑行政命令怎麼規定?法
院有什麼判例?實務如何運行?就可知道採購制度各科會診的重要,進而重
新思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做為《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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