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zeau (相信台湾坚持挺扁)
看板politics
标题(转录)政府采购法
时间Mon Jan 26 10:41:43 2004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TE/090/TE-R-090-017.htm
政府采购法》具有六大特色﹑四大展望,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一九九八年五
月二十七日通过,比德国限制营业竞争防止法(政府采购法)早了二天,德
国的条文是九十七条到第一百二十九条,我们的政府采购法绝对具有国际水
准。
第一大特色是
资格跟规格的松绑而且跟国际接轨,《政府采购法》参考《政
府采购协定》,於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应依功能或效益订定招标文件。
其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者,应从其规定。」「机关所拟定、采用或适用之
技术规格,其所标示之拟采购产品或服务之特性,诸如品质、性能、安全、
尺寸、符号、术语、包装、标志及标示或生产程序、方法及评估之程序,在
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竞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标或
商名、专利、设计或型式、特定来源地、生产者或供应者。但无法以精确之
方式说明招标要求,而已在招标文件内注明诸如『或同等品』字样者,不在
此限。」防止规格绑标,以免图利特定厂商。
第二个特色是
邀请金融体系的参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机关订
定前条投标厂商之资格,不得不当限制竞争,并以确认厂商具备履行契约所
必须之能力者为限。」「厂商得以银行或保险公司之履约及赔偿连带保证责
任、连带保证保险单代之(资格)。」当初参考台大法律系黄茂荣教授的建
议,仿照国际贸易的信用状的模式,完成一定的工作政府才付钱,日本的法
律甚至禁止「预付款」(水电﹑报纸等除外),权利质权的设计,就是让银
行体系来参与政府采购,也有提升品质的功能,因为银行比你更紧张,到底
会不会通过政府验收?会不会付款?德国法的第九十七条:除了「法律规定
」以外,不可限制投标的资格。
第三个特色是
保障分包厂商,第六十七条:「得标厂商得将采购分包予其他
厂商。称分包者,谓非转包而将契约之部分由其他厂商代为履行。」「分包
契约报备於采购机关,并经得标厂商就分包部分设定权利质权予分包厂商者
,民法第五百十三条之抵押权及第八百十六条因添附而生之请求权,及於得
标厂商对於机关之价金或报酬请求权。」「前项情形,分包厂商就其分包部
分,与得标厂商连带负瑕疵担保责任。」以免得标厂商卷款逃逸,分包的中
小企业领不到钱,这是利用「权利质权」制度的设计,让中小企业可以领到
钱,而且还可以享受民法第五百十三条的法定抵押权,与八百十六条的因为
添附而生的请求权,并要求分包厂商负瑕疵担保责任,提昇政府采购的品质
。
第四个特色是
引进环保的标准,第九十六条:「机关得於招标文件中,规定
优先采购取得政府认可之环境保护标章使用许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产
品,并得允许百分之十以上之价差。产品或其原料之制造、使用过程及废弃
物处理,符合再生材质、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其他增加
社会利益或减少社会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产品,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三项略)再生能源﹑可回收﹑低污染,不仅仅是最有利标,连政府采购
公共利益和外部性一并考虑。
第五个特色是
评审制度的建立,第五十六条:「决标应依招标文件所规定之评
审标准,就厂商投标标的之技术、品质、功能、商业条款或价格等项目,作
序位或计数之综合评选,评定最有利标。价格或其与综合评选项目评分之商
数,得做为单独评选之项目或决标之标准。未列入之项目,不得做为评选之
参考。评选结果无法依机关首长或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评定最有利标
时,得采行协商措施,再作综合评选,评定最有利标。评定应附理由。综合
评选不得逾三次。」(第二﹑三项略)。最有利标之评选办法,由主管机关
定之。我们的机场捷运没获得过半数的通过,政府采购法写「过半数」的通
过,评审还要附理由,以免黑箱作业,并预留「司法审查」的空间。
第六个特色是
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第八十三条:「审议判断依其性质,得视
同诉愿决定或调解方案,并附记争讼或异议之期限。」(第二﹑三项略)
《政府采购法》的四大展望:第一个就是
政府采购法的盲点,事实上采购的
前置程序没有规定,只是很简单的写在《预算法》,说要做「成本效益分析
」,写在《行政程序法》的「行政契约」里面,要听取人民的意见。「公平
合理」不能只靠民法跟行政程序法,也应写进《政府采购法》;《新行政诉
讼法》施行之後,有「课予义务之诉」,跟「不作为违法之诉」,还有公法
上的假处分,要不要停止决标,《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後,可以解决过半
,德国的《政府采购法》(限制营业竞争防止法第四章)有相关的规定。
第二个大展望,
想要引进「竞争者诉讼」与「住民诉讼」的制度,前者见於
美国法律,後者见於日本的《地方自治法》,政府采购的成果老百姓来使用
,竞争者的监督与住民的监督采购及其後的维修过程,有助於提升政府采购
的品质。第八十三条保留决标後「公法争讼」的空间,厥因在此。立法院审
议时,「异议与申诉」那章,也因而移列「决标与验收」两章之後。
第三大展望:是
评审前像选举一样,欢迎竞争者(甚至第三者)批评,申请
成立广播电台及银行,大家的申请书与企划书抄来抄去,内容大同小异,不
如开放批评再行评审,台湾标﹑日本标、美国标、德国标彼此切磋尤佳;我
国盛行向评审委员说项,依美国的《模范采购法典》,向评审委员说项违反
伦理,采购案以评审方式决标者,可考虑事先公开企划书,开放竞争者与第
三者来批评,跟选举制度一样。
第四大展望:
政府采购其实是各科会诊的问题,也许公共工程委员会知道如
何兴建跨海大桥?重力、风力、水力要怎麽处理?但是对政府采购人性的复
杂面不一定能够深入地了解,所以德国写在《限制营业竞争防止法》(吾国
之《公平交易法》),日本是主计人员做契约担当官,主计科、法务科、交
通科、研考科﹑国防科,政府采购要各科会诊才能改革。政府各机关宜派员
出国考察,看看欧体、美国、德国、日本法律制度﹑行政命令怎麽规定?法
院有什麽判例?实务如何运行?就可知道采购制度各科会诊的重要,进而重
新思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做为《政府采购法》主管机关利弊得失。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2.209.245
1F:→ Iamaidiot:网址不知何时会失效,整篇贴过来吧 推220.139.135.116 01/26
2F:→ fizeau:很多ㄟ 推 61.62.209.245 01/26
※ 编辑: fizeau 来自: 61.62.209.245 (01/26 11:00)
※ 编辑: fizeau 来自: 61.62.209.245 (01/26 11:03)
※ 编辑: fizeau 来自: 61.62.209.245 (01/26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