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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學術] 臺灣威權體制轉型中的國家機關與民間社會
時間Sun Jan 18 22:39:44 2004
臺灣威權體制轉型中的國家機關與民間社會
蕭全政*
台大政治系教授
一、緒論
一九八○年代中期後的臺灣,普遍被認為是邁入威權轉型的
階段,而有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社會多元化與文化活
潑化等潮流的陸續發展。然而至今十多年來,我們仍困擾於
政治民主化後的黑金政治、政黨與派系的傾軋及國家認同的
爭論,經濟自由化後對中國大陸經貿政策的「戒急用忍」及
股市與匯市的衝擊,社會多元化後的社會紛擾與失序,和文
化活潑化後的價值混亂與虛無。臺灣的威權轉型,到底如何
個轉法?其間又有何關鍵性的問題,以致於至今仍尚待我們
努力改善的?
十多年來,相關學界的不同學科領域,都曾對於臺灣威權轉
型的研究投入相當多的人力與物力。然而,由於各學科領域
的觀點與焦點的不同,或甚至因為典範理論的差異,至今我
們對於臺灣威權轉型的來龍去脈,及其可能隱含的問題,似
乎仍難有一個完整的圖像,而必須重新回顧過去的歷史,並
檢討過去的研究。
受到Guillermo O’Donnell、Philippe C. Schmitter、Lau
rence Whitehead及Samuel Huntington等人的影響 (O’Don
nell,et al. 1986; O’Donnell & Schmitter 1986; Hunti
ngton 1991),研究臺灣威權轉型的政治學者,通常將威權
主義(authoritarianism)視為是政府對於人民的人權與公民
權的相對剝奪與縮減,而且將威權轉型看成是從威權統治到
民主政治的過渡(“Transitions from Authoritarian Rule
”),而將威權轉型分為如何有效確保個人與社會團體的人
權之政治自由化,與如何有效確保公民參政權的政治民主化
兩階段(O’Donnell&Schmitter 1986, 7-8);在此其中,能
表現臺灣人民與社會團體的人權與公民權被縮減或確保的黨
國體制、憲政改革、利益團體、傳播媒體、政黨政治、社會
運動及選舉制度等,即成為政治學者的關注焦點與分析中心
(Chou & Nanthan 1987; Tien 1989; Cheng & Haggard 199
2; Tsang & Tien 1999)。
相對而言,面對臺灣的威權轉型,社會學者先是注意到社會
團體與人民對於「宰制性國家機器」的僵化與無能而發起的
「反支配,求自主」的抗議運動,並呼籲以草根性社會運動
進行社會改革,以重現社會生機 (蕭新煌1989;蕭新煌等19
89;陳忠信1989;Hsiao 1992);然而較為晚期時,社會學
者更從國家與社會的總體脈絡中思考威權轉型的完整圖像,
雖然仍流於農工部門、公營企業、工會與工運、婦運、宗教
及媒體等個案式的局部論述,而欠缺完整的分析架構 (徐正
光與蕭新煌1992a, 1992b)。另一方面,經濟學者亦批評臺
灣所採新重商主義(neo-mercantilism) 的不當,而要求繼
續的經濟自由化 (邢慕寰1988;馬凱等1990)。
上列研究對於臺灣威權轉型的特色與過程,都具有見證性的
意義和累積性的貢獻,而有助於啟發未來的相關研究。然而
,做為分析臺灣現代史上重要發展階段之一的威權轉型而言
,這些研究基本上仍具有同樣的三點不足之處。首先,受限
於各學科的訓練與分析重點,這三類研究事實上只分別突顯
整體威權轉型過程中的一個面向,而忽略此面向與其它面向
間的複合搭配;其次,這些研究亦只強調人民與政府或社會
與國家間的衝突、對抗面,而淡化互利與合作面;其三,這
些研究通常也只重視國內層次,而忽略國際層次,特別是外
來或外在政經勢力的制約與影響。
在上列不足之下,具體而言,這些研究較少注意政治民主化
、經濟自由化與社會運動等相互之間的制衡與搭配,以致於
經常忽略它們各自的極限和彼此間的相輔相成;其次,人民
與政府或民間社會與國家機關間關係,也不一定都是衝突或
是後者宰制前者,我們亦經常看到前者寄生、榨取後者,如
不良的政商關係所表現者;另外,外來政經勢力,無論是壓
力或助力,例如新保護主義或後冷戰時代潮流,對於臺灣威
權轉型的直接與持續的影響,固然是不在話下,而冷戰時代
的東西對抗有助於臺灣威權體制形塑其內含的「一個中國」
原則,更是不能忽略。
本文的目的,希望能繼承前人之研究,而對臺灣威權轉型的
歷史階段,描繪出更具整體性的圖像。威權體制與威權轉型
能夠稱為一個社會的特定歷史發展階段,其所隱含的意義絕
不限於政治上是否剝奪或限制人權與公民權,也應該會在經
濟、社會、法律、文化等層面出現相應的特性。其次,相較
於其它同樣進行威權轉型的國家,臺灣的政治民主化不但要
「去威權化」,而且還要「去內戰化」,即解決臺灣威權體
制一開始即內含而涉及國際政經網絡與變遷的「一個中國」
原則。本文第二節即希望從國家機關與民間社會間的關係,
釐清威權體制與威權轉型的較完整意義,尤其是在臺灣的特
殊狀況,以作為本文的分析架構。
歷史的發展本身,必然有其貫穿時間上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的因果關係網絡;同樣的,臺灣的威權轉型,必然有其表現
威權體制的形成與運作的過去,亦有其特定但不必然都是民
主體制的未來。本文第三節希望從戰後臺灣的內外政經變遷
與網絡中,分析其特定威權體制的形成與運作,而第四章亦
將從內外政經變遷與脈絡中,討論臺灣威權轉型的過程與特
質;而第五章則是綜合的討論。
二、威權體制及其國家機關與民間社會間之關係
根據Jean L. Cohen 和Andrew Arato的說法,對於任何現代
國家而言,可以依據國家公權力的有無,而將其內部分為國
家機關及民間社會兩部分;而後者又可以細分為市民社會(c
ivil society)、政治社會(political society),和經濟社
會(economic society) 三個小部分。其中,市民社會可界
定為「(以市場為基礎的)經濟體系和 (以國家公權力為特色
的) 國家機關間之社會互動領域,而主要是由親密(intimat
e)團體(尤其是家庭)、社團(尤其是自動結社者)、社會運動
,及各種形式的公共溝通所構成」(Cohen & Arato 1992, i
x);其間,還隱含或體現容許這些正式或非正式組織或團體
的多元性與自主性的各種生活方式,也包括各類文化性與溝
通性的組織與制度,亦隱含涉及個人自我發展或道德性選擇
的私秘領域,而且也包括能夠使市民社會有別於經濟體系和
國家機關的各種法律體系與基本權利結構 (Cohen & Arato
1992, 346)。
相對而言,政治社會是「由政黨、政治性組織和政治性的公
眾 (特別是涉及國會與其他民意機關者)所組成;而經濟社
會主要是包括從事生產與分配的組織,通常指公司、合作社
等」。一般而言,政治社會與經濟社會都是根源於市民社會
,而且在社會文化價值、組織與溝通方式上擁有共同的特質
;它們都是根據權利 (right) 的理念(特別是政治權利與財
產權)而被建制化,而這些權利理念的內涵,又都與那些能
夠確保現代市民社會的權利網絡關係相銜接(Cohen & Arato
1992, ix)。
然而,當市民社會最重要的特色,被認為是自治自理、自我
動員、開放性溝通和自主的整合方式時,政治社會和經濟社
會卻被認為是直接涉及國家公權力與經濟生產;在後兩種情
況下,行為者所追求的,一個是國家公權力的控制,而另一
個則是對生產的有效管理。相對的,市民社會的政治角色,
並不直接涉及國家公權力的控制或取得,而是期待透過社團
活動、社會運動或對公共領域議題的開放性討論以發揮影響
。整體而言,政治社會基本上是介於市民社會與國家機關之
間,而且扮演著其間不可或缺之協調性角色;同樣的,經濟
社會亦存在於市民社會與市場經濟體系之間,而且扮演著重
要的協調性功能 (Cohen & Arato 1992, ix-x)。
從實存角度看,任何國家的國家機關與民間社會,都存在且
運作於國際社會之中,因而與國際社會中的不同國家機關與
民間社會發展出各種不同的互動關係,而且深受這些關係的
影響或制約;其中,尤其是以來自國家為基本單位的競爭性
國家體系(a system of competing states),和以市場機能
而連結的世界性資本主義體系(a world capitalist system
)的挑戰與壓力,更可能影響或制約該特定國家機關與民間
社會的形構和相互關係。
根據Theda Skocpol 的說法,國家機關基本上是由一組功能
上相互分工的行政、治安(policing) 及軍事組織所構成,
並由一個行政權威 (an executive authority)所領導、協
調。國家機關運作於民間社會之上,而且基於國家公權力的
賦予,從民間社會汲取資源,並利用此資源去創造、支持它
的行政性與強制性機關組織(Skocpol 1979, 29);國家機關
因而擁有特定的立場、特定的利害關係,即特定而與民間任
何利益團體或社會組織不同的結構性地位。此外,國家機關
會在不引起正當性危機(legitimacy crisis)或資本累積危
機(accumulation crisis),或為化解此兩種危機,而對民
間社會採取各種汲取性、保護性或生產性的措施,以確保其
自身和整個國家的生存與發展(Block 1977; 蕭全政1988, 8
4-87)。
從國際層次看,在國際社會體系的擴張過程中,從一接觸的
開始,強國即利用其優勢的政治或經濟力,依其國家利益而
塑造、改變弱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甚至文化結構性關係
。弱國國內的各種相關結構關係,因而崩潰、重組或被強化
(Skocpol 1979, 19-24);其結果決定於強國與弱國國家機
關及相關民間社會部門內各組織與團體力量的強弱,和其相
互間的聯合與衝突過程。
對一個開發較晚的國家而言,無論它是屬於政治上的弱國或
是經濟上的弱國,如何形塑、重整或發展其國家機關與民間
社會間的關係,以迎向外來的政經挑戰和政經壓力而確保其
國家的生存與發展,一直會是一個關鍵性的課題;其間,當
然無法避免的,國內外各種政經社文勢力間會出現各種聯合
與衝突的關係。然而,就特定國家的國內層次而言,國家機
關要能出現且存續的最起碼條件,是中央權威(the central
authorities) 所累積的政治資源足以化掉(neutralize)
社會中離心行為者 (peripheral actors) 的權力(Badie &
Birnbaum 1983, 34),而且能透過各種政經社文措施而確保
其政治正當性與資本的持續累積(O’Connor 1973; Block 1
977; 蕭全政1988, 90-91); 這些政經社文措施中經常隱含
著國家機關分別對於民間社會中的政治社會、市民社會和經
濟社會的不同支配與主導機制。
常見於開發中國家的威權體制,不管它最高的政治權力是由
政黨、軍人、宗教領袖、官僚或君主所控制 (呂亞力1987,
161-167),也無論它被稱為現代化威權體制、官僚威權體制
、民粹式威權體制、軍事民粹主義 (Malloy 1977, 3)、剛
性威權體制 (Winckler 1984, 1992)、官僚威權政體、動員
式與運動型威權政體,或後極權式威權政體 (趙建民1994,
64-120),它都強調以國家公權力為基礎的國家機關對於民
間社會普遍的控制與支配關係 (Perlmutter 1981, 2-28),
而不止如一般政治學者所謂的對於人權與公民權的剝奪與限
制。在臺灣的個案中,這種控制與支配關係,除表現在政治
上對於人民基本人權與公民權的相對剝奪、限制外,亦表現
在經濟上對於經濟活動與市場行為的管制與操縱;社會上,
對人民團體與社會運動的動員與壓制;和文化上,對意識形
態的塑造,及對教育體系與傳播媒體的操控等。
威權體制所隱含國家機關對於民間社會的控制與支配關係,
形成於涵蓋內外政經變遷的歷史過程中,而且不斷在此歷史
過程中產生變遷。威權體制所意謂的國家機關在整體政經權
力體系中的支配性地位與主導性關係,顯然同時表示國家機
關控制著相對於民間社會的支配性政經資源;假如此支配性
政經資源,相對於民間社會而言,產生顯著的變化,則威權
體制所隱含國家機關的支配性地位與主導性角色,亦將出現
變遷,而有威權轉型的現象。當然,國家機關所控制政經資
源的相對多寡,直接深受國際政經勢力與政經變遷影響,尤
其是涉及或來自競爭性國家體系和世界性資本主義體系者。
在臺灣的個案中,威權體制和其內外政經關係,是依「一個
中國」原則為中心而形塑;而此等內外政經關係的變遷,卻
反而衝擊「一個中國」原則,並導致威權體制的轉型和「一
個中國」原則的鬆解。這正是戰後臺灣威權體制與威權轉型
的基本特色。
三、東西冷戰下的臺灣威權體制
臺灣現代版威權體制的形成,始於戰後的對日接收,並鞏固
於中央政府的撤臺和東西冷戰的持續。對日接收所涉及的管
轄權和所有權轉移,奠立臺灣戰後威權體制的基礎;中央政
府的遷臺更強化威權體制的成型;而冷戰下的美援,除依「
一個中國」原則而維持臺灣的國際地位外,亦支持依「一個
中國」原則而改造臺灣政經形構的威權政府,並將臺灣納入
美國所主控的西方陣營中。
在美國政經支持下,臺灣於一九六○年代中達成經濟的起飛
。然而,自一九六○年代末美國「一個中國」原則的調整,
直接導致臺灣在國際上的政治孤立,也衝擊臺灣內部依「一
個中國」原則而界定的政治社會。在彈性外交和本土化運動
下,蔣經國所採政經分離的內外政經措施,顯然以經濟發展
和經貿擴張而淡化「一個中國」在內外政治上的負面作用,
並確保此原則的持續。
(一) 臺灣威權體制的形成與運作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接收臺灣;這個接收涉
及中日兩國政府對於臺灣的管轄權及所有權的移轉。根據「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係
訓政時期臺灣省的最高行政機關。該條例第二條規定: 「臺
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其職權範圍內,得發布署令,並得制
定臺灣省單行法規」;第三條規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受中央之委任,得辦理中央之行政。臺灣省行政長官,對
於臺灣省之中央各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臺灣省行政長官
公署1946a, 4-5)。行政長官公署一開始顯然以「威權政府
」的姿態,完全承受日本殖民政府的管轄權與行政權。
在產業與財產接收上,至一九四九年底,接收總值已達臺幣
六十一億多;其中,包括土地366,566甲及企業946單位 (臺
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6b, 83)。殖民政府所壟斷的鐵公路交
通運輸、電話電報通訊系統,及菸、酒、樟腦等專賣事業,
亦一併收歸公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6b, 2,71-73,217-
237)。另外,透過銀行的公營與貿易的壟斷,行政長官公署
完全控制臺灣的企業、金融與貿易。根據估計,公營企業在
一九四六年,雖然數量上只佔7.4%,但其產值佔總工業產
值的59.7%;若加上公用事業,則其所佔總產值的比率,在
一九四六年是65.0%,而一九四九年則是72.5% (李國鼎19
76, 24,31)。這些龐大的企業和銀行體系等,顯然是行政長
官公署的重要權力基礎。
隨著內戰情勢的失利以致於上海淪陷,政府於一九四九年五
月十九日宣布隔日開始實施戒嚴。在戒嚴體制下,為了國家
安全和經濟穩定,政府不但在政治與社會、文化上限制人民
的公民權與基本人權,也在經濟上實行統制經濟。政府除進
行貨幣改革外,又設立專責經濟計劃與管理單位,以嚴格控
制利率、物價、通貨發行和銀行貸款等,又對外採取進口管
制、配額、外匯管制、高關稅及多元匯率等措施。另外,政
府又透過農會與工會系統,加強對於農民與工人的社會控制
與動員 (Shiau 1986; 李允傑1989);而國民黨也利用一九
五○年代初的黨改造,透過黨、政、軍、青、特系統的改革
與強化,而鞏固一個外來政權對於臺灣社會的控制 (龔宜君
1995)。
其實,為了國家公權力的鞏固與內部安定,國民大會已在一
九四七年的大陸時期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政府遷臺
後至一九八七年廢止前,此臨時條款已根據時局的變遷和臺
灣的需要,繼續宣布有效,而且經歷多次的修訂。在「一個
中國」原則下,政府宣稱對於大陸地區擁有主權,臨時條款
因而凍結憲法中不合時宜的條款,並增加因應時局變化的規
定;其中,最重要的是,規定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將等到戡
亂結束、全國(包括大陸地區)都能舉行自由選舉時才進行改
選。因此,臺灣早期的選舉,基本上只限於省級及以下的地
方層次。一九六九年,因臺灣地區人口的自然成長,政府曾
舉辦少數席次中央民意代表的增補選,而現任者仍繼續留任
,以做為「一個中國」原則下憲政法統的象徵。
在國際層面上,一九五○年六月韓戰爆發後,臺灣被西方陣
營視為是西太平洋上圍堵共產主義的柱石之一。因此,臺灣
能在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會及其他國際組織,
維持正統的中國代表權,而且得到美國的軍經協助。在對外
政策上,臺灣對美國採取「一面倒」態度,而且在「漢賊不
兩立」的「一個中國」原則下,切斷與所有社會主義國家及
承認中共的發展中國家間之關係。
一九六九年尼克森發表關島宣言後,美國即試圖改變其中國
政策。一九七一年七月,尼克森宣布將訪問中國大陸;三個
月後,臺灣的「一個中國」原則使其被迫退出聯合國,及後
續的絕大多數其他國際組織。同時,臺灣也逐漸被迫切斷與
幾乎所有西方國家間的外交關係;中華民國在臺灣即在相對
短期之間,變成世界上最為孤立的國家之一。連串的外交挫
敗加上同時爆發的石油危機,一九七○年代初的臺灣,確實
經歷其戰後最稱慘淡的時期。強烈的政治危機意識,導致資
金大量外流和經濟不景氣;而狂飆的油價,更使高度仰賴石
油進口的臺灣雪上加霜。
(二) 政經本土化與彈性外交
在列寧式黨國威權體制下,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遊行
、通訊、結社等權利均受到相當的限制;此不但影響臺灣市
民社會的發展,亦制約了政治社會的運作。加上無法組織政
黨、無法改選中央民意代表等,臺灣的政治社會根本無從正
常發展,甚至立法院也不過是個橡皮圖章。然而,相對而言
,威權體制對於臺灣的經濟社會及其所面對的世界性市場體
系,卻進行相當正面而且有助益的指導性干預,而促成臺灣
農工業相對快速的發展(Wade,1990)。從土地改革、農會改
組、農技推廣、肥料換穀與田賦徵實等農業政策的推行,到
新臺幣改革及以管制、匯率、關稅等措施的結合而推動進口
替代工業化,政府政策顯然有利於經濟社會的整體發展。
一九五八年,臺灣民營企業的工業產值首度與公營企業平分
秋色;以後,民營企業產值則一直高於國營企業。隨著全球
美援政策的轉向(從軍事援助轉變為經濟援助),政府在一九
五八年將多元匯率改為雙元匯率而且貶值新臺幣37%;加上
一九五九年的十九點財經計畫和一九六○年獎勵投資條例的
制訂,臺灣的進口替代工業化政策迅速的轉為出口導向工業
化政策,而將臺灣緊密的納入世界資本主義的分工體系中。
臺灣的國際收支平衡在一九六四年第一次出現順差,而一般
也認為臺灣就是在六○年代中期邁入經濟起飛,雖然農業部
門因長期的剩餘擠壓而在六○年代末出現負成長。
然而,在一九七○年代初的外交挫敗與石油危機的衝擊下,
工廠倒閉、大量失業、通貨膨脹、資金外流,甚至出現近代
臺灣史上第一次必須自國外進口米等,都使臺灣社會充滿了
浮動與心焦;戰後臺灣經濟遠景最稱美好的時光,並沒持續
多久。為化解此等政經危機,蔣經國在一九七二年接任行政
院長後即推出系列的政經改革。
當與東方陣營沒有往來,與第三世界相對隔絕,而又面臨西
方陣營的外交孤立下,蔣經國強調「以經濟代替政治」,而
發展或維持與基本上仍屬西方陣營國家間的實質關係。因此
,在經濟上他開始推動有根、有整體性、有主體性的本土化
政策。一九七二年九月,他撥款二十億元以執行「加速農村
建設方案」,又推動「農業發展條例」的制訂,以扭轉農業
部門因剩餘過度被擠壓而顯現的疲態;他又推動十大建設以
改善臺灣的基礎設施,也資助民間企業的R&D工作。當第二
次石油危機於一九七八年底爆發後,蔣經國更企圖以「臺灣
問題的國際化」來確保臺灣的安全,即希望引進國際利益而
讓臺灣的安危變成國際的安危;因此,他修改獎勵投資條例
,加強外資的引進,不但容許歐美銀行在臺投資,亦希望在
臺灣發展遠東倉儲中心等。另方面,他亦設立新竹工業園區
,提倡產業升級,並發展策略性工業;此外,他亦設立外貿
協會,並以財政金融政策,促成外貿的擴張,並期使中華民
國的國旗能跟著貿易走。
除了內外經貿改革外,蔣經國亦嘗試以國內的政治改革強化
政府受損的政治正當性。他發動行政革新,將更多的黨政職
位開放給臺籍人士,而且在一九七二年後的中央民意代表增
補選中,逐步增加選自臺灣地區的名額。
蔣經國的本土化政經改革成效卓著,故自一九八○年代初後
臺灣開始累積大量的外匯存底。整體而言,至一九八○年代
中期,蔣經國的改革促成臺灣「穩定中的成長」(growth wi
th stability)(Gold 1986),而且是「均富中的成長」(gro
wth with equity)(Fei, et al. 1979),但是其改革重點主
要仍限於經濟層次。他在政治上的改革,無論在幅度或成效
上,都仍非常有限,而且不論在國內或國際層面,都沒觸及
最稱根本的「一個中國」原則。因此,特別是對外政策上,
儘管蔣經國提出「彈性外交」的訴求,但政府仍主張主權和
管轄權及於大陸、臨時條款有效,而且對大陸維持「三不」
政策;同時,政府仍禁止與所有社會主義國家間的往來,而
且在「漢賊不兩立」的原則下,斷絕與任何承認中共政權者
間的外交關係。
四、後冷戰潮流中的威權轉型與務實外交
蔣經國的改革促使國內經濟力顯著的發展,並促使對外貿易
迅速的擴張,因而減緩國際孤立對於臺灣的負面限制。然而
,在冷戰格局及臺灣的國際政治孤立並沒根本改變的情況下
,臺灣的對外經貿仍是以美日為主要對象。但是,隨著國內
經濟力的發展及對外經貿的擴張,臺灣的國際政治孤立逐漸
變成一個必須衝決的瓶頸,因為對美長期大量貿易順差所引
起美國保護主義者的反彈,在國際孤立下,轉而激起臺灣內
部經濟與社會的動盪和政治的改革壓力。一九八七年解除戒
嚴,臺灣的社會力、政治力更是蓬勃的發展;加上冷戰結束
後的國際政經變遷,臺灣終於進行澈底調整「一個中國」原
則的威權轉型。
(一) 國際孤立與社會動盪
在國際孤立下,臺灣的對外貿易仍主要以美國為市場。一九
七○年代中期後,臺灣開始對美保持逐漸擴大的貿易順差,
並因此導致美國保護主義者的批評。為平衡雙方貿易,臺灣
自一九七六年後每年派遣至少一次的對美特別採購團;但是
臺灣的對美貿易順差仍不斷擴大。自一九八○年代初後,中
美雙方的貿易摩擦和經貿諮商談判,幾乎成為臺灣對外關係
中例行性的最重要事務。尤其一九八四年美國修改其貿易關
稅法(the Trade and Tariffs Act),將其原本強調的「自
由貿易」(free trade)精神改為「公平貿易」(fair trade)
,更使臺灣直接面對三○一條款及取消普遍優惠關稅(GSP)
待遇等制裁性的威脅。一九八八年,美國公布其「綜合貿易
及競爭力法」(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
ct of 1988),臺灣更面對超級三○一與特別三○一的威脅
。臺灣被迫降低或取消各種關稅與非關稅性保護,例如一九
八五至一九八八年間,降低關稅項目達7,079項(經建會1989
, 196);同時,在一九八七至一九八九年間,新臺幣被迫升
值約50%,而導致股市與房地產的飆漲,並惡化生產環境與
國際競爭力。
另方面,相應於民間經濟力的擴張,國內民間社會亦在七○
年代初的外交挫敗中,普遍要求政治民主化,以及經濟、司
法和其他的改革(Huang, 1976:21-59)。七○年代中期後,
「臺灣政論」、「夏潮」、「這一代」、「美麗島」、「八
十年代」等政論性雜誌的出現,和鄉土文學論戰,亦顯示市
民社會已普遍從省籍權力分配、階級利益差距,及政經主體
性等實存政經結構和意識形態層面,向威權體制挑戰。其次
,蔣經國的新重商主義政策,在強調快速發展之餘,較少注
意到消費者、農民、工人的利益,亦忽略環境生態的重要性
(蕭全政 1989)。因此,在外來經貿衝擊下,自一九八○年
代初後,各種自力救濟,甚至有組織的社會運動,都不斷挑
戰政府的施政順位。和政治反對運動一樣或合流,這些社會
運動都在挑戰威權的政府,而且企圖改變它的政策(張茂桂1
989; 蕭新煌1989; Hsiao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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