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tyoufree (set you free)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為了李子春
時間Sun Jan 11 10:44:13 2004
前面這麼長的文章,可以發現頭腦不清楚的人很多。
比如有人主張「政策買票」屬於刑法「期約賄選」罪這點,
我想用一般人可以瞭解的語言說明好了:
第一,先把政策買票以及刑法期約賄選的定義陳述清楚。
第二,檢查在期約賄選的定義範圍內,是否可以把政策買票
納入,也就是政策買票是否滿足了期約賄選的所有要件。
第三,如是,才有「可能」構成期約賄選罪,因為接著還要
探討其違法性及有責性。
此外,如果政策這一詞的定位是在國家學,就要區分政策
本身與一般的私人行賄不同。
至於李子春傳喚陳水扁,其實並無違法,因為檢察官獨立辦案,
有權傳喚任何他認為有關本案的我國國民作證,所以總統既然也
屬於我國國民之一,而陳水扁又沒有符合拒絕出庭作證的規定作
理由,依法去作證也是守法的表現,更何況陳水扁也已經答應去
應訊了。
但是,傳喚是不妥當的。這裡就不多分析,因為還要從憲法講起。
這樣如果還是有人不懂,我也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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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些賣臉的、賣身材的、賣法統的、賣出生地的人物而言,
品格跟判斷力也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何況,還有TVBS、聯合、中國等「主流」媒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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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lixir72:陳水扁其實可以不去吧?當被告都不用去了 推 61.216.73.202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