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Fed (ok連線Fed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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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發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政力量--在歷史轉變中開拓國家新機運之三
時間Thu Dec 18 02:17:10 2003
有人說聯合報唯唯諾諾數十年,的確
聯合報的確不夠帶種敢面臨被抄的窘態
但這篇社論在民國60年時,先用吹捧,然後暗示中央民代太多,新陳代謝太慢
至少已是蔣中正還活著時,沒有被抄中最帶種的了
我國退出聯合國,在對外的國際關係上不能不說是一個相當劇烈的重大變局。但我全體忠貞
軍民均能恪遵總統訓示,一致發揮「莊敬自強」的精神,對於橫逆之來,持以「處變不驚」
的沉著與鎮定,殊足顯示我反共復興基地的民心士氣具有如何不可搖撼的堅強與剛毅。今年
是歷史轉變中關鍵性的一年,我們更須進一步的實踐總統訓示,在對內的國家政治上以「慎
謀能斷」的明智與果敢,大刀闊斧的打開我們困擾多年的憲政僵局,披荊斬棘的打通我們前
程萬里的民主進路,發揚我們的憲法精神,加強我們的憲政力量,為我們國家創造新生機,
開拓新機運。倘由於外交上的一時挫折,促成了內政上的全面革新,則我們暫時失去聯合國
的席位,豈不正是失之東隅、收之桑榆?更其是,外交只是內政的延長,內政才是國家的命
脈;就國家的生存條件而言,外交是「虛」,內政是「實」。誠如總統在本年元旦文告中所
昭示的,國家的「存亡在虛實」;倘我們失之於虛而能得之於實,則在此一得失之間,虛實
之間,隱然正是我們國家的剝復之機,豈又不正是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如何以「慎謀能斷」的明智與果敢,發揚我們的憲法精神,加強我們的憲法力量,顯然是我
們今年所面臨的一個最為重大而又最為莊嚴的課題。首先,我們必須體認反共鬥爭在本質上
是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的鬥爭;其最基本的原則為民主對極權的決鬥。民主政治必然是憲法
之治;通過民意制定憲法,依據憲法組織國家,這是民主國家政治結構的一般性的基本形態
。民主與憲政不可分,而民主憲政在本質上便是反共鬥爭的基本力量。發揚憲法精神和加強
憲政力量,也就是發揚反共的戰鬥精神和加強反共的戰鬥力量。
我國於民國三十五年制定憲法而於次(三十六)年施行憲法,復於再次(三十七)年實行憲政;
這不僅符合全國同胞要求民主憲政的殷切期望,而且所有制憲及行憲程序,均依照正常的民
主法則,擁有全國的民意基礎。這部代表七億中國人民的民意所結晶成的中華民國憲法,不
僅是我們立國建國的大本,而且也是我們救國復國的大旗。共匪竊據大陸,歷時二十餘年,
始終不能建立法制,充分暴露匪偽政權只是一個叛亂組織,不為人民所接受。匪黨所擬的偽
憲草,原是荒謬絕倫,為中外古今所未有者;現在由於殘酷的內訌內鬥,不僅無法召開偽人
代會通過偽憲草,而且由於林匪彪的被整被鬥,偽憲草根本成為廢紙,不再有提起它了。憲
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我敵之間,不僅是真偽之分,更且是有無之分,匪偽政權不能
構成「國家」,不能代表中國,彰彰明甚。我們反共討毛,實在也就是護憲之戰--保護我
七億同胞共同同意所制定的憲法,恢復大陸同胞受憲法所保障的自由與權利。
中華民國憲法為我們國家奠定了民主的根基,創建了憲政的法統。國家的根基也就是所謂「
國本」,國家的法統也就是所謂「國脈」。國土一時之失,可望收復;國運一時之否,可望
轉泰;惟國本不可動搖,國脈不可斷絕。大陸淪陷,我們退處台澎金馬,為時廿載有餘,而
我中華民國始終屹然矗立、不可搖撼者,實由於我們民主體制的「國本」未動,我們憲政法
統的「國脈」猶存。「存亡在虛實,不在於眾寡」;憲法精神的偉大,憲政力量的堅強,這
正是具體的證明。然而,我們的國本與國脈,亦即我們的民主體制與憲政法統,卻因國家情
勢的變遷而不能作止常的運行,構成了潛在的危機;而此一危機更由於時間的延長以及各種
因素的交互衝擊而日形顯著,日趨嚴重。良以統者、緒也;世世代代相繼不絕之謂也。國家
的法統殆如家族的血統,以持續最為重要。法統的持續必須求其生生不息的發展,而新陳代
謝又為延續此一發展的必具條件。我們現有的憲政法統,固然具有充分的合法性與廣泛的代
表性,為我們國家在風雨飄搖中確保了二十餘年的國本與國脈。但長此以往,長時期的抱殘
守缺,將無以適應現實的政治環境;且以老成凋謝,難以為繼,殆有未及國家中興而有法統
中斷之虞。時下一般愛國憂國的有識之士,莫不彈精竭慮,對於如何促進中央民意機關的新
陳代謝,以期憲政法統的持續發展,深切探討,各抒所見,實以此一問題關係憲政的前途以
至國家的命運,不唯既深且鉅,而且甚為迫切。
關於此一問題--如何促進中央民意機關的新陳代謝,時賢議論甚多,雖其所見不一,但在
處理此一問題的方式上,大致皆主張由國民大會修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開闢合法途徑
,殆已成為公論及定論。國家處於非常時期,憲法施行有所窒礙,由國家最高政權機關依據
憲法所規定的修憲程序,制定具有憲法同等效力的臨時條款,適應現實需要,便利憲政進行
,這種方式是非常合情合理而且合法的,以往已有前例,目前更形需要,我們相信這是極妥
當的方式。
民國五十五年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曾修訂臨時條款,為自由地區及光復地區辦理中央民意代
表增補選,開闢途徑,嗣由政府制定辦法,在台灣地區辦理中央民意代表增補選,然以名額
有限,顯然未能在中央民意機關中發生新陳代謝作用。今日之所以成為迫切問題,當是上次
增補選未能解決問題之所致。因此,如果僅僅再來一次增補選,即使幅度較大、名額較多,
能否促進中央民意機關的新陳代謝?能否適應現實政治環境的迫切要求?乃至能否確保憲政
法統的持續發展?似乎都很成問題。
國民大會六年舉行一次,由國民大會修訂臨時條款,處理憲政問題,應該替國家未來前途著
想,不可只顧目前,應付「近憂」,缺乏「遠慮」。因此,我們希望這次國民大會修訂臨時
條款,應該注意到兩個基本的要求:一是憲政在時間上的持久發展(持續性),一是憲政在空
間上的現實適應(現實性)。前一項要求將引出中央民意機關的屆期問題,當然也就關連到中
央民意代表的任期問題,後一項要求將引出中央民意代表的名額問題,同時也關連到中央民
意代表的選舉方式問題。
中央民意機關之有屆期,中央民意代表之有任期,這原是憲法上明文所規定的。我們提出這
個問題,不僅由於屆期的限制與任期的瓜代,可以發生新陳代謝作用。如果僅止於此,那只
是消極性的;而是國家憲政法統的持久發展,必須以中央民意機關的屆期和中央民意代表的
任期作為里程碑。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即將屆滿第四任,國民大會第五次集會,即以選
舉中華民國第五任總統及副總統為其主要任務。而中央民意機關卻停留在第一屆,中央民意
代表殆已形同終身職,憲政法統不能一屆又一屆的發展下去,這實在是國家前途的重大隱憂
。有了確定的屆期與任期,中央民意機關的新陳代謝問題,當迎刃而解;而國家憲政法統以
屆期計算里程,確保其前程萬里,其意義更是積極性的。
其次,我國憲政結構基於幅員廣袤的需要,原定國民大會應選總額為三千零四十五人,立法
委員應選總額為七百七十三人;如連同監察委員應選總額,共計當在四千人上下,為世界上
無可匹儔的龐大的「國會」。雖然現在實有的中央民意代表,總數不到二千人,但仍然是世
界上一個最龐大的「國會」;如按自由地區的人口計算,平均每七千五百人之中便有一位中
央民意代表,這個比例也是世界上最高的紀錄。當然,現有中央民意代表多數是由大陸同胞
選舉的,對於大陸人民具有代表性,而使憲政法統具有全國性,其意義與價值是極為重大的
。但就自由地區納稅人的負擔而言,則不能不說是相當沉重的。加果適應現實的空間環境,
在無損於憲政體制的運行,無礙於憲政法統的持續這兩項條件下,對中央民意代表名額作適
應的調整,具體而稍微,使其具有推行憲政的充分實力,這將符合於「存亡在虛實、不在於
眾寡」的原則。
最後,談到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方式問題。如繼續辦理增補選,非唯不能發生新陳代謝作用
,抑且無法解決屆期及任期問題,前文已有論列。如全面改選,大陸同胞不能行使民權,參
加投票,這將是國家憲政體制難以彌補的嚴重缺陷。至於遴選方式,不唯民意代表出於政府
遴選,有失其最為重要的代表性,且與憲法的明文規定牴觸,不宜開此惡例。按美國國會有
中期選舉的辦法,亦即局部改選、局部延任,並同時解決屆期及任期問題,其新陳代謝的幅
度當較增補選為大,對於法統的持續亦可兼顧,而國民黨中央委員的選舉則具有全面選舉的
性質,這些方式都未嘗不可參考,但此一問題涉及法理及事實的種種因素,盤根錯結,極為
複雜,我們未便提出具體的主張,深信黨政當局,法律專家,尤其是老成謀國如三雲五先生
的國大代表諸公,在商討國是、適應國情、進行臨時條款的修訂工作時,必能有其卓越的見
地與妥善的安排。但我們願在此再事叮嚀:通過國民大會,修訂臨時條款,打開憲政的既成
僵局,克服憲政的潛在危機,期能發揚憲法精神,充實憲政力量,這是海內外忠貞愛國同胞
的一致殷望。機不可失,事不宜遲,反共復國的成敗,民主憲政的存亡,實有賴於對此一重
大莊嚴課題的「慎謀能斷」。
【1972-01-03/聯合報/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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