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Fed (ok连线Fed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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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发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政力量--在历史转变中开拓国家新机运之三
时间Thu Dec 18 02:17:10 2003
有人说联合报唯唯诺诺数十年,的确
联合报的确不够带种敢面临被抄的窘态
但这篇社论在民国60年时,先用吹捧,然後暗示中央民代太多,新陈代谢太慢
至少已是蒋中正还活着时,没有被抄中最带种的了
我国退出联合国,在对外的国际关系上不能不说是一个相当剧烈的重大变局。但我全体忠贞
军民均能恪遵总统训示,一致发挥「庄敬自强」的精神,对於横逆之来,持以「处变不惊」
的沉着与镇定,殊足显示我反共复兴基地的民心士气具有如何不可摇撼的坚强与刚毅。今年
是历史转变中关键性的一年,我们更须进一步的实践总统训示,在对内的国家政治上以「慎
谋能断」的明智与果敢,大刀阔斧的打开我们困扰多年的宪政僵局,披荆斩棘的打通我们前
程万里的民主进路,发扬我们的宪法精神,加强我们的宪政力量,为我们国家创造新生机,
开拓新机运。倘由於外交上的一时挫折,促成了内政上的全面革新,则我们暂时失去联合国
的席位,岂不正是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更其是,外交只是内政的延长,内政才是国家的命
脉;就国家的生存条件而言,外交是「虚」,内政是「实」。诚如总统在本年元旦文告中所
昭示的,国家的「存亡在虚实」;倘我们失之於虚而能得之於实,则在此一得失之间,虚实
之间,隐然正是我们国家的剥复之机,岂又不正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如何以「慎谋能断」的明智与果敢,发扬我们的宪法精神,加强我们的宪法力量,显然是我
们今年所面临的一个最为重大而又最为庄严的课题。首先,我们必须体认反共斗争在本质上
是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的斗争;其最基本的原则为民主对极权的决斗。民主政治必然是宪法
之治;通过民意制定宪法,依据宪法组织国家,这是民主国家政治结构的一般性的基本形态
。民主与宪政不可分,而民主宪政在本质上便是反共斗争的基本力量。发扬宪法精神和加强
宪政力量,也就是发扬反共的战斗精神和加强反共的战斗力量。
我国於民国三十五年制定宪法而於次(三十六)年施行宪法,复於再次(三十七)年实行宪政;
这不仅符合全国同胞要求民主宪政的殷切期望,而且所有制宪及行宪程序,均依照正常的民
主法则,拥有全国的民意基础。这部代表七亿中国人民的民意所结晶成的中华民国宪法,不
仅是我们立国建国的大本,而且也是我们救国复国的大旗。共匪窃据大陆,历时二十余年,
始终不能建立法制,充分暴露匪伪政权只是一个叛乱组织,不为人民所接受。匪党所拟的伪
宪草,原是荒谬绝伦,为中外古今所未有者;现在由於残酷的内讧内斗,不仅无法召开伪人
代会通过伪宪草,而且由於林匪彪的被整被斗,伪宪草根本成为废纸,不再有提起它了。宪
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敌之间,不仅是真伪之分,更且是有无之分,匪伪政权不能
构成「国家」,不能代表中国,彰彰明甚。我们反共讨毛,实在也就是护宪之战--保护我
七亿同胞共同同意所制定的宪法,恢复大陆同胞受宪法所保障的自由与权利。
中华民国宪法为我们国家奠定了民主的根基,创建了宪政的法统。国家的根基也就是所谓「
国本」,国家的法统也就是所谓「国脉」。国土一时之失,可望收复;国运一时之否,可望
转泰;惟国本不可动摇,国脉不可断绝。大陆沦陷,我们退处台澎金马,为时廿载有余,而
我中华民国始终屹然矗立、不可摇撼者,实由於我们民主体制的「国本」未动,我们宪政法
统的「国脉」犹存。「存亡在虚实,不在於众寡」;宪法精神的伟大,宪政力量的坚强,这
正是具体的证明。然而,我们的国本与国脉,亦即我们的民主体制与宪政法统,却因国家情
势的变迁而不能作止常的运行,构成了潜在的危机;而此一危机更由於时间的延长以及各种
因素的交互冲击而日形显着,日趋严重。良以统者、绪也;世世代代相继不绝之谓也。国家
的法统殆如家族的血统,以持续最为重要。法统的持续必须求其生生不息的发展,而新陈代
谢又为延续此一发展的必具条件。我们现有的宪政法统,固然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与广泛的代
表性,为我们国家在风雨飘摇中确保了二十余年的国本与国脉。但长此以往,长时期的抱残
守缺,将无以适应现实的政治环境;且以老成凋谢,难以为继,殆有未及国家中兴而有法统
中断之虞。时下一般爱国忧国的有识之士,莫不弹精竭虑,对於如何促进中央民意机关的新
陈代谢,以期宪政法统的持续发展,深切探讨,各抒所见,实以此一问题关系宪政的前途以
至国家的命运,不唯既深且钜,而且甚为迫切。
关於此一问题--如何促进中央民意机关的新陈代谢,时贤议论甚多,虽其所见不一,但在
处理此一问题的方式上,大致皆主张由国民大会修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开辟合法途径
,殆已成为公论及定论。国家处於非常时期,宪法施行有所窒碍,由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依据
宪法所规定的修宪程序,制定具有宪法同等效力的临时条款,适应现实需要,便利宪政进行
,这种方式是非常合情合理而且合法的,以往已有前例,目前更形需要,我们相信这是极妥
当的方式。
民国五十五年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曾修订临时条款,为自由地区及光复地区办理中央民意代
表增补选,开辟途径,嗣由政府制定办法,在台湾地区办理中央民意代表增补选,然以名额
有限,显然未能在中央民意机关中发生新陈代谢作用。今日之所以成为迫切问题,当是上次
增补选未能解决问题之所致。因此,如果仅仅再来一次增补选,即使幅度较大、名额较多,
能否促进中央民意机关的新陈代谢?能否适应现实政治环境的迫切要求?乃至能否确保宪政
法统的持续发展?似乎都很成问题。
国民大会六年举行一次,由国民大会修订临时条款,处理宪政问题,应该替国家未来前途着
想,不可只顾目前,应付「近忧」,缺乏「远虑」。因此,我们希望这次国民大会修订临时
条款,应该注意到两个基本的要求:一是宪政在时间上的持久发展(持续性),一是宪政在空
间上的现实适应(现实性)。前一项要求将引出中央民意机关的届期问题,当然也就关连到中
央民意代表的任期问题,後一项要求将引出中央民意代表的名额问题,同时也关连到中央民
意代表的选举方式问题。
中央民意机关之有届期,中央民意代表之有任期,这原是宪法上明文所规定的。我们提出这
个问题,不仅由於届期的限制与任期的瓜代,可以发生新陈代谢作用。如果仅止於此,那只
是消极性的;而是国家宪政法统的持久发展,必须以中央民意机关的届期和中央民意代表的
任期作为里程碑。中华民国总统及副总统,即将届满第四任,国民大会第五次集会,即以选
举中华民国第五任总统及副总统为其主要任务。而中央民意机关却停留在第一届,中央民意
代表殆已形同终身职,宪政法统不能一届又一届的发展下去,这实在是国家前途的重大隐忧
。有了确定的届期与任期,中央民意机关的新陈代谢问题,当迎刃而解;而国家宪政法统以
届期计算里程,确保其前程万里,其意义更是积极性的。
其次,我国宪政结构基於幅员广袤的需要,原定国民大会应选总额为三千零四十五人,立法
委员应选总额为七百七十三人;如连同监察委员应选总额,共计当在四千人上下,为世界上
无可匹俦的庞大的「国会」。虽然现在实有的中央民意代表,总数不到二千人,但仍然是世
界上一个最庞大的「国会」;如按自由地区的人口计算,平均每七千五百人之中便有一位中
央民意代表,这个比例也是世界上最高的纪录。当然,现有中央民意代表多数是由大陆同胞
选举的,对於大陆人民具有代表性,而使宪政法统具有全国性,其意义与价值是极为重大的
。但就自由地区纳税人的负担而言,则不能不说是相当沉重的。加果适应现实的空间环境,
在无损於宪政体制的运行,无碍於宪政法统的持续这两项条件下,对中央民意代表名额作适
应的调整,具体而稍微,使其具有推行宪政的充分实力,这将符合於「存亡在虚实、不在於
众寡」的原则。
最後,谈到中央民意代表的选举方式问题。如继续办理增补选,非唯不能发生新陈代谢作用
,抑且无法解决届期及任期问题,前文已有论列。如全面改选,大陆同胞不能行使民权,参
加投票,这将是国家宪政体制难以弥补的严重缺陷。至於遴选方式,不唯民意代表出於政府
遴选,有失其最为重要的代表性,且与宪法的明文规定抵触,不宜开此恶例。按美国国会有
中期选举的办法,亦即局部改选、局部延任,并同时解决届期及任期问题,其新陈代谢的幅
度当较增补选为大,对於法统的持续亦可兼顾,而国民党中央委员的选举则具有全面选举的
性质,这些方式都未尝不可参考,但此一问题涉及法理及事实的种种因素,盘根错结,极为
复杂,我们未便提出具体的主张,深信党政当局,法律专家,尤其是老成谋国如三云五先生
的国大代表诸公,在商讨国是、适应国情、进行临时条款的修订工作时,必能有其卓越的见
地与妥善的安排。但我们愿在此再事叮咛:通过国民大会,修订临时条款,打开宪政的既成
僵局,克服宪政的潜在危机,期能发扬宪法精神,充实宪政力量,这是海内外忠贞爱国同胞
的一致殷望。机不可失,事不宜迟,反共复国的成败,民主宪政的存亡,实有赖於对此一重
大庄严课题的「慎谋能断」。
【1972-01-03/联合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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