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章孝嚴
時間Thu Oct 30 20:22:28 2003
今天上課的時候,老師也提到這個案子,
並沈痛的指出:內政部違法亂紀。
事實上,就法律上之親屬關係來看,
章孝嚴是蔣經國未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
換言之,他們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之父子關係,
今天章孝嚴要「認祖歸宗」,在法律上必須經過蔣經國的認領,
蔣經國已經過世,已不可能依意思表示認領,
亦不可能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剩下惟一可能的法律上途徑,就是要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並舉証証明蔣經國曾有撫養之事實,而在法律上這個事實被擬制為認領,
如此他們在法律上始得發生父子關係。
但是他們完全不循正常之訴訟途徑,
而居然由戶政機關直接換發一張身分証給章孝嚴,
完全無視於親屬法之規定,違法亂紀,實值譴責。
或許有人會有疑問,這到底會怎麼樣?不過就是做個人情?
此言差矣。
現在各地戶政機關已經發生多起民眾要求「比照辦理」的事件,
因為既然章孝嚴可以不必循正常的訴訟途徑,為何其他人就非得上法院交裁判費不可?
法律原來規定的精神,是認為親屬關係之有無事關重大,
不但影響相關當事人間的共同生活,更影響諸如扶養義務、繼承權等重要事項,
故其關係之得喪變更,必須嚴格依照法律之規定,
如有不確定或容有爭議之情形,必須交由法院以訴訟程序依証據法則予以認定,
章孝嚴是何身份?為何可以訴諸行政而置法律規定於不顧?
或有謂,章孝嚴與蔣經國之關係為公知之事實,在法律上無需舉証,
故戶政機關直接給予行政上之方便並無不可。
惟此言亦差矣。
即使公知之事實無庸舉証,亦僅能於法院訴訟程序中之証明法則部分發生效力,
並無法超越民法親屬編中有關婚生子女及準婚生子女之實體規定,
戶政機關不得在法院判決之前即為違反民法規定之登記,
縱為此登記,亦屬錯誤之登記,利害關係人得訴請更正。
最後,本篇與「歷史定位」無關,
本旨亦非在譴責章孝嚴先生,而係為明法治,正視聽,
攻擊對象為當時為該處分之內政部公務員。請讀者諸君明察。
※ 引述《hrma (gdf NN )》之銘言:
: 如果以第一個結婚的對象,為大老婆(正室)
: ...之後應該都是算"妾"了吧...
: 以上述的定義來說,蔣家的夫人應該是蔣經國
: 的母親(毛太夫人嘛...),宋美靈至多算是寵妾
: 而已...
: 同樣的,蔣經國的正室蔣方良女士(第一個正式
: 結婚的對象),無疑的有正當的"蔣夫人"的名分
: ...而同樣的...章亞若也算是"寵妾",無權享有
: "蔣夫人"的名分...
: 而我心中的疑惑的是,蔣家第三代鄙視章孝嚴的
: 庶出身份,一直拒絕章孝嚴...如果有古典的"正統
: (正室)"思想,第三代看不起章孝嚴的媽媽,只不過
: 是個妾...有這種想法我是可理解,也尊重(雖然覺得
: 對章孝嚴不夠寬容,顯得氣量太小)...而既然貶低
: 章亞若的身份,但為何對同樣是"妾"的宋美靈捧的
: 那麼高呢???
: 有誰知道蔣家第三代的邏輯在那裡...
: 將來歷史學家又要如何評論這樁蔣家的家務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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