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问题] 章孝严
时间Thu Oct 30 20:22:28 2003
今天上课的时候,老师也提到这个案子,
并沈痛的指出:内政部违法乱纪。
事实上,就法律上之亲属关系来看,
章孝严是蒋经国未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
换言之,他们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之父子关系,
今天章孝严要「认祖归宗」,在法律上必须经过蒋经国的认领,
蒋经国已经过世,已不可能依意思表示认领,
亦不可能提起强制认领之诉,
剩下惟一可能的法律上途径,就是要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之诉」,
并举证证明蒋经国曾有抚养之事实,而在法律上这个事实被拟制为认领,
如此他们在法律上始得发生父子关系。
但是他们完全不循正常之诉讼途径,
而居然由户政机关直接换发一张身分证给章孝严,
完全无视於亲属法之规定,违法乱纪,实值谴责。
或许有人会有疑问,这到底会怎麽样?不过就是做个人情?
此言差矣。
现在各地户政机关已经发生多起民众要求「比照办理」的事件,
因为既然章孝严可以不必循正常的诉讼途径,为何其他人就非得上法院交裁判费不可?
法律原来规定的精神,是认为亲属关系之有无事关重大,
不但影响相关当事人间的共同生活,更影响诸如扶养义务、继承权等重要事项,
故其关系之得丧变更,必须严格依照法律之规定,
如有不确定或容有争议之情形,必须交由法院以诉讼程序依证据法则予以认定,
章孝严是何身份?为何可以诉诸行政而置法律规定於不顾?
或有谓,章孝严与蒋经国之关系为公知之事实,在法律上无需举证,
故户政机关直接给予行政上之方便并无不可。
惟此言亦差矣。
即使公知之事实无庸举证,亦仅能於法院诉讼程序中之证明法则部分发生效力,
并无法超越民法亲属编中有关婚生子女及准婚生子女之实体规定,
户政机关不得在法院判决之前即为违反民法规定之登记,
纵为此登记,亦属错误之登记,利害关系人得诉请更正。
最後,本篇与「历史定位」无关,
本旨亦非在谴责章孝严先生,而系为明法治,正视听,
攻击对象为当时为该处分之内政部公务员。请读者诸君明察。
※ 引述《hrma (gdf NN )》之铭言:
: 如果以第一个结婚的对象,为大老婆(正室)
: ...之後应该都是算"妾"了吧...
: 以上述的定义来说,蒋家的夫人应该是蒋经国
: 的母亲(毛太夫人嘛...),宋美灵至多算是宠妾
: 而已...
: 同样的,蒋经国的正室蒋方良女士(第一个正式
: 结婚的对象),无疑的有正当的"蒋夫人"的名分
: ...而同样的...章亚若也算是"宠妾",无权享有
: "蒋夫人"的名分...
: 而我心中的疑惑的是,蒋家第三代鄙视章孝严的
: 庶出身份,一直拒绝章孝严...如果有古典的"正统
: (正室)"思想,第三代看不起章孝严的妈妈,只不过
: 是个妾...有这种想法我是可理解,也尊重(虽然觉得
: 对章孝严不够宽容,显得气量太小)...而既然贬低
: 章亚若的身份,但为何对同样是"妾"的宋美灵捧的
: 那麽高呢???
: 有谁知道蒋家第三代的逻辑在那里...
: 将来历史学家又要如何评论这桩蒋家的家务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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