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YGO (Distortion)
看板politics
標題[轉錄]假公投不如真民調
時間Sat Oct 4 03:07:09 2003
⊙蘇永欽(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如果政府可以公然把人民正式表達的
政治意志踩在腳底下,民主政治還剩下什麼?
坪林鄉的公民週六就是否同意開放北宜高行控中心聯絡道進行公投,結果投票
率達到百分之六十四點二七,而同意者高達百分之九十七。對此結果,交通部立即
表達支持,要請環保署進行第三次環評;環保署則嚴詞抨擊此次公投已開惡例,將
使其他地方群起效尤。內政部打圓場說這樣的公投,僅屬民調性質,沒有法律上的
拘束力。第二天行政院做出總結:地方可以就自治事項辦理諮詢性公投,本案已逾
自治範圍,因此僅供上級參考。簡單說,這通通只是一場週末的遊戲而已。
我不知道坪林鄉民的感覺如何,但混淆了公投和民調的所謂諮詢性公投,背後
隱含的反民主性,恐怕是推動全國性諮詢性公投的行政院,不能不正視的一個大問
題。公投是人民參政權的行使,人民在行使的一剎那,便從統治權的客體變成主體
,一如選舉。反之,人民在民意調查中的意見表達,無論是多「大型」的民調,都
只是言論自由權的行使,也就是被統治者的意見表達,統治者基於民主原則必須尊
重與參考,如此而已。
諮詢性公投在民主理論上最嚴重的矛盾,即在人民既然是以統治者的地位表達
了意見,就已形成了全民的政治意志,在一個民主體制下,還有什麼代議機關有更
大的正當性去做相反的決定?所謂諮詢,即代議機關竟還可以選擇不接受,法理上
如何自圓其說?但如果說,法律上雖可以不接受,代議機關不論政府或國會,「事
實上」都非接受不可,則既然結果與有拘束力的公投無異,又何必假意的定位為「
諮詢性」,豈不是公然的政治詐欺?
不僅在民主理論上不通,公投和民調的混淆,在民主的技術上也完全不能合理
化。簡言之,公投制度的本質就在「決定」,而不只是意見的表達,因此衡量這個
制度,就不能只著眼於民意表達的精確度,因為無論如何,透過人民政治意志的表
達,某項有爭議的公共政策可以有一個結果。一旦公投不能決定,而僅供參考,它
就必須從民意表達的精確度去衡量,我們不需要去談多麼精深的思辯民主理念,任
何一個對現代民主政治有最起碼了解的人都知道,幾乎沒有一個有爭議的公共決策
,可以用贊成和反對的簡單二分法-沒有任何但書、條件,也不考慮時間、財務因
素的變化-,探測到完整、真實的民意。現代的民調技術,可以花百分之一的錢,
探測到比這種公投精確一百倍的民意,因此從技術的角度來看,我也不知道這種假
公投要如何自圓其說。
現在行政院唯一講得出來的理由,就是「立法怠惰」:先假設立法院通不過公
投立法,從而推論為實現人民的參政權,不得不以行政命令規定公投實施要點,再
接著推論,因為只有行政命令的基礎,所以所有公投的結果都只有諮詢性質,不能
拘束國家機關。我懷疑的是,等民眾一旦認清,搞了半天行政院給的仍然只是「假
」公投,這整套三段論法豈不全部落空?
有關公民投票的立法,事實上,全國性的公投,一直到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修憲
前,都還因為憲法本身的障礙而無法立法,沒有任何人怠惰。真正有怠惰的是地方
自治事項的創制複決,這部份又多少卡在地方自治的憲法障礙上,此處不去細說。
無論如何,從民國八十九年五月民進黨執政以後,公投立法不論中央地方都已經沒
有任何障礙了,請問行政院在前兩年有努力推動立法嗎?
現在很清楚的事實是,各政黨都已經了解到民眾用公投來制衡代議體制的渴望
,只是各黨的公投法版本還不一致,這裡一方面涉及憲政體制的維護-公投建制不
能淆亂各種憲政原則,另一方面也涉及人民參政權的程序保障,慎重是絕對有必要
的。公投不能求「爽」,公投立法同樣不是舉手通過就好。行政院尤其不應該拿少
數外國在無法源情況下舉辦諮詢性公投的例子,去為自己的公投實施要點辯護。
請問有哪一個國家是在憲法已經有了完整的創制複決制度時,還允許進行這種
無拘束力的公投?坪林的住民現在非常「不爽」,錢也都花下去了,請問行政院準
備花幾個億,再去辦這樣無拘束力的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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