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YGO (Distortion)
看板politics
标题[转录]假公投不如真民调
时间Sat Oct 4 03:07:09 2003
⊙苏永钦(作者为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如果政府可以公然把人民正式表达的
政治意志踩在脚底下,民主政治还剩下什麽?
坪林乡的公民周六就是否同意开放北宜高行控中心联络道进行公投,结果投票
率达到百分之六十四点二七,而同意者高达百分之九十七。对此结果,交通部立即
表达支持,要请环保署进行第三次环评;环保署则严词抨击此次公投已开恶例,将
使其他地方群起效尤。内政部打圆场说这样的公投,仅属民调性质,没有法律上的
拘束力。第二天行政院做出总结:地方可以就自治事项办理谘询性公投,本案已逾
自治范围,因此仅供上级参考。简单说,这通通只是一场周末的游戏而已。
我不知道坪林乡民的感觉如何,但混淆了公投和民调的所谓谘询性公投,背後
隐含的反民主性,恐怕是推动全国性谘询性公投的行政院,不能不正视的一个大问
题。公投是人民参政权的行使,人民在行使的一刹那,便从统治权的客体变成主体
,一如选举。反之,人民在民意调查中的意见表达,无论是多「大型」的民调,都
只是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也就是被统治者的意见表达,统治者基於民主原则必须尊
重与参考,如此而已。
谘询性公投在民主理论上最严重的矛盾,即在人民既然是以统治者的地位表达
了意见,就已形成了全民的政治意志,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还有什麽代议机关有更
大的正当性去做相反的决定?所谓谘询,即代议机关竟还可以选择不接受,法理上
如何自圆其说?但如果说,法律上虽可以不接受,代议机关不论政府或国会,「事
实上」都非接受不可,则既然结果与有拘束力的公投无异,又何必假意的定位为「
谘询性」,岂不是公然的政治诈欺?
不仅在民主理论上不通,公投和民调的混淆,在民主的技术上也完全不能合理
化。简言之,公投制度的本质就在「决定」,而不只是意见的表达,因此衡量这个
制度,就不能只着眼於民意表达的精确度,因为无论如何,透过人民政治意志的表
达,某项有争议的公共政策可以有一个结果。一旦公投不能决定,而仅供参考,它
就必须从民意表达的精确度去衡量,我们不需要去谈多麽精深的思辩民主理念,任
何一个对现代民主政治有最起码了解的人都知道,几乎没有一个有争议的公共决策
,可以用赞成和反对的简单二分法-没有任何但书、条件,也不考虑时间、财务因
素的变化-,探测到完整、真实的民意。现代的民调技术,可以花百分之一的钱,
探测到比这种公投精确一百倍的民意,因此从技术的角度来看,我也不知道这种假
公投要如何自圆其说。
现在行政院唯一讲得出来的理由,就是「立法怠惰」:先假设立法院通不过公
投立法,从而推论为实现人民的参政权,不得不以行政命令规定公投实施要点,再
接着推论,因为只有行政命令的基础,所以所有公投的结果都只有谘询性质,不能
拘束国家机关。我怀疑的是,等民众一旦认清,搞了半天行政院给的仍然只是「假
」公投,这整套三段论法岂不全部落空?
有关公民投票的立法,事实上,全国性的公投,一直到民国八十九年四月修宪
前,都还因为宪法本身的障碍而无法立法,没有任何人怠惰。真正有怠惰的是地方
自治事项的创制复决,这部份又多少卡在地方自治的宪法障碍上,此处不去细说。
无论如何,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民进党执政以後,公投立法不论中央地方都已经没
有任何障碍了,请问行政院在前两年有努力推动立法吗?
现在很清楚的事实是,各政党都已经了解到民众用公投来制衡代议体制的渴望
,只是各党的公投法版本还不一致,这里一方面涉及宪政体制的维护-公投建制不
能淆乱各种宪政原则,另一方面也涉及人民参政权的程序保障,慎重是绝对有必要
的。公投不能求「爽」,公投立法同样不是举手通过就好。行政院尤其不应该拿少
数外国在无法源情况下举办谘询性公投的例子,去为自己的公投实施要点辩护。
请问有哪一个国家是在宪法已经有了完整的创制复决制度时,还允许进行这种
无拘束力的公投?坪林的住民现在非常「不爽」,钱也都花下去了,请问行政院准
备花几个亿,再去办这样无拘束力的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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