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nterxx (獵人)
看板politics
標題[自由時報]行政院會有關公投憲政辯論摘要
時間Thu Sep 18 14:04:23 2003
※ [本文轉錄自 proma 看板]
作者: Hunterxx (獵人) 看板: proma
標題: [自由時報]行政院會有關公投憲政辯論摘要
時間: Thu Sep 18 14:03:56 2003
自由時報政治新聞
行政院會有關公投憲政辯論摘要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sep/today/today-p2.htm
前言:針對昨日行政院會引發有關公投的憲政辯論,由於涉及文革爭議,各方說法不一
,本報透過管道獨家取得這場長達半小時的討論過程,在不傷及與會者的談話精義,適
度修裁,以還原事實,讓民眾了解。
衛生署長郝龍斌(輿情報告後發言):
針對坪林公投我們舉行了記者會,最主要是因為我們認為環保問題是個專業問題
,環評審查是個非常專業的審查,所以在記者會中我特別強調民意不能凌駕專業,公投
也不能推翻環評。事實上坪林交流道已經二次被環評委員會駁回,這次之所以舉行諮詢
性公投,最主要是因為坪林的鄉民希望以諮詢性公投的結果,讓環保署的環評委員有壓
力,這樣的諮詢性公投,我最擔心會造成骨牌的效應,讓一般民眾誤以為民意的壓力能
改變環保署的決策,這也是為什麼環保署必需在第一時間站在第一線上表達一個清楚的
立場,就是我所強調的「民意不能凌駕專業,公投也不能推翻環評」。
政務委員許志雄:
我個人的看法是至少有三個不同層面的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就第一個層次來看,事實上我們憲法非常明確,非常重視直接民主的設計,創制複
決就是公投。如果從各國的發展來看,現在各國普遍走向所謂半直接民主制,就是代議
政治之外再加上公民投票,而且我們再看看很多的國家如歐盟、英國、丹麥、芬蘭、西
班牙、義大利等等都是在沒有法律的情形下辦理諮詢性公投。 ꄊ
其次,坪林的公投涉及國道,國道本身是中央事項,所以地方辦理公投,不能直接
來決定是否要設置交流道,更何況它是諮詢性。所以不能說坪林的公投不能直接影響決
策,就否定公投的意義,事實上坪林公投很有意義,縱使其沒有法律的約束力,至少反
映了當地的民意,讓中央在做決策時除了有專業的考量外,還可以考量當地人民的需求
。
更何況要不要設不是二者擇一的問題而已,事實上還有其他選擇性的替代方案,我
們瞭解坪林住民的意向,可能背後的目的為何時,可以以其他的方式來解決。所以我認
為在這次坪林公投,我們應該用更審慎的態度,甚至應該是用一個比較正面的、積極的
、尊重的態度來看待。먋ꤊ
台北市長馬英九:
關於坪林公投問題,既然大家提出來了,也應該表示一下。
一、基本上我們肯定國家必需要建立這個制度,因為憲法第十七條國民有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的權利,但是憲法第一三六條有非常明文的規定,創制複決兩權的行使以法
律定之。行政院提出創制複決法,是遵守憲法的表現,如果說提出草案之後,又可以不
要法律就來進行相關創制複決,我認為這是自相的矛盾,這是第一點。
二、像英國這樣的國家為了討論要不要進入歐盟,舉行相關的複決,可是英國畢竟
和我們不同,因為我們有憲法第十七條以及又有一三六條,明文規定要用法律來解決的
,我們自己要去反對,這實在是說不過去。
三、公投不是民意調查,他是人民以統治者的身分,用投票統治來做決定,所以他
做出決定來就要做,是有拘束力的,如果做出來是只供參考而已,那不是在欺騙人民嗎
?所以我們覺得一定要趕快將法律制定出來,中央、地方都有一套遊戲規則,那些是屬
於地方性的事務,那些是屬於全國性的事務,這樣才是治國之道。ꤊ
所以,我看到台商從大陸回來說:怎麼台灣還搞文革,就是這樣覺得,政府怎麼帶
頭做這樣的事情,所以我們今天談到這個問題,真的是要很冷靜的想想,是不是要趕快
將這個法律來通過,否則沒有法律時,硬要說從憲法導出這樣的結論來,那憲法十七條
也規定,人民有創制複決的權利,是不是有了憲法十七條,選舉罷免也不必透過法律就
可以辦理,我覺得行政院是全國最高的行政機關,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要為全國所效
法,不能帶頭違法,我覺得去講些似是而非的理論,往往會使行政院的形象一再的受傷
害,我是覺得不值得,我今天說這樣的話不是站在國民黨,我真的是為國家著想。
政務委員許志雄:
推動創制複決法或者是公民投票立法是新政府既定的政策,而且是很努力的在推動
,因為在野黨的反對,這個法案送到立法院應該已經二年了,還沒有辦法完成立法,這
個可以說是立法院的立法怠惰,應該說這是違憲的,新政府的立場應該尊重國民主權原
理及民主,我們不能坐視這樣子,所以不得已才訂一個公民投票實施要點來推動公民投
票,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台北市長馬英九:
我再補充一點,我首先要強調全世界有沒有一個國家像我們中華民國,憲法裡規定
了人民有創制複決權,又規定要有法律才能行使,然後在沒有法律之下去進行,有沒有
,舉出一個看看。
第二,諮詢性最大的問題在於公投是頭家在投票,這是要做出決定的,要有拘束力
,不然你發動全鄉全縣乃至於全國的人民去做後,才說僅供參考,這開什麼玩笑,難道
是在耍弄人民嗎?我覺得不應該是這樣,民主不是這麼做的。
第三,我覺得在這個時候真的是要懸崖勒馬,趕快花全力去推動,因為你不能說因
為立法院我提出了二年,你沒做,我就可以不用法律來做,那這樣的話行政院提出的法
律那麼多,二年沒有通過的不只這一樣,是不是都可以這麼做。
政務委員許志雄:
稍微補充一下,我想學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的解釋是有多種的方法,除了文意解
釋、體例的解釋外,還有目的性的解釋,我們不能光從憲法上來說創制複決以法律定之
,就說公民投票一定要有法律,沒有法律不行,事實上這是違背憲法民主的精神,另外
就是說對於憲法上保障國民主權及民主原則,這不是中央政府的責任,而是各級政府的
共同責任及義務,當中央政府要來推動保障人民基本人權時,如果有地方政府要來杯葛
,或者甚至要串連,我想這不只是跟中央對抗,這根本就是在牴觸憲法上保障人民基本
人權這樣的義務,甚至可以說是阻礙及剝奪當地人民實現國民主權的精神,我想這是值
得我們深思的。
陸委會主委蔡英文:
這件事我不是專家,但我倒是有幾點觀察:
第一,老實說這是個法律的問題,而法律的解釋不是單純只有法律條文的解釋,剛
才說過任何學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還有很多目的性或者整體的考量。
第二,這既然是法律的問題,我們就應以法律的角度,以一個冷靜的角度來看,來
創造民主憲政的秩序,這是我們大家共同的責任。
第三、既然我們要冷靜的觀察,不要將其與政治的操作做過度的聯想,這個與法律
上的爭議是沒有關係的。
第四、我覺得很遺憾,在我們的憲政爭議下,我們去引用台商講把公投當作文革的
現象,老實說,真的是非常非常的令人失望。
高雄市長謝長廷:
我講一下比較折衷的,如果行政院宣佈沒有法律絕對不會公投,馬市長是讀法律的
人,他應該會有善意,但是否也要表示立法院沒有通過法律是不應該的?國會如果不願
意或遲遲不通過法律,這樣人民到底有沒有要保留這樣的權利,我們也不能輕易地說人
民就沒有這樣的權利了,如果立法院沒有通過法律,去公投就是違法的,這是把人民最
後的權利給剝奪了,也不妥當。因為人民就是因為代議政治也會發生弊病,每一個國家
都有,我們不輕易否定,也不輕易在代議政治之外行使直接民權,但還是必須保留這個
權利,所以我們也要讓立法院知道,他們也要承擔一大部分的責任。
環保署長郝龍斌:
我還是想就環保問題表達環保署立場,諮詢性公投或公投立法,衝擊最大、讓政府
最難處理的部分還是在環保署,幾乎我們所有的業務職掌都是「鄰避性」的,民眾在經
濟上想開發的,但環保署對民眾說對不起,因為影響環境,所以你不能開發,甚至要建
焚化掩埋場,這些是鄰避設施,我們要建,民眾也反對,諮詢性公投或公投立法如果不
加一些限制條款,對環保署來講是很難處理的。
政務委員葉俊榮:
我提出的看法是,地方性的公投,其實從五輕作第一次以來,已有十幾次,台灣實
施這十幾個地方公投的案例,沒有給台灣造成任何動盪不安,相反的,這十幾次公投的
結果,也讓地方透過民眾的討論、動員,對地方議題有討論的方向。
我們要珍惜這些經驗,今天坪林鄉公所透過這個方式表達,我們也不要去譴責他,
也沒有越權不越權的問題。決策者在其決策範圍內,了解到他們有這樣的聲音,要尊重
他們的聲音,至於最後怎麼決策,還是要尊重既有的決策機制,包括環評在內。
台北市長馬英九:
程序發言。我要再強調一遍,我支持創制複決的立法,我也會動員我自己能影響到
的人,全力來推動,包括立法院國民黨黨團在內,我會做這樣的承諾。
陸委會主委蔡英文:
我做個澄清,不是發言。我剛才講跟治國無關的意思是說,這是一個國家的問題,
但是不要把法律爭議的存在,跟治國無方劃上等號。
~~~~~
看了上文所呈現的事實
馬英九好像並沒有說出
「台灣搞公投就像大陸搞文革一樣」這樣的話出來
整個文意也不是直接導向這個意思
而行政院會中「公投」是不是文革
也不是討論的主題
所以行政院發言人林佳龍的轉述
就上面所呈現的事實而言
真的出了問題
(
見下由林佳龍轉述的內容
http://tw.news.yahoo.com/2003/09/17/polity/cna/4259040.html
馬英九強調,公投法應該儘速完成立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的權限,才是「治國
之道」。他也指出,最近有些大陸台商向他反映,「台灣這次在搞公投,很像中國大
陸在搞文革」。
)
而最令我好其的是蔡主委最後所說的「治國無方」
好像沒有人說過這樣的字眼
不知道為什麼蹦出這樣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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