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nterxx (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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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自由时报]行政院会有关公投宪政辩论摘要
时间Thu Sep 18 14:04:23 2003
※ [本文转录自 proma 看板]
作者: Hunterxx (猎人) 看板: proma
标题: [自由时报]行政院会有关公投宪政辩论摘要
时间: Thu Sep 18 14:03:56 2003
自由时报政治新闻
行政院会有关公投宪政辩论摘要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sep/today/today-p2.htm
前言:针对昨日行政院会引发有关公投的宪政辩论,由於涉及文革争议,各方说法不一
,本报透过管道独家取得这场长达半小时的讨论过程,在不伤及与会者的谈话精义,适
度修裁,以还原事实,让民众了解。
卫生署长郝龙斌(舆情报告後发言):
针对坪林公投我们举行了记者会,最主要是因为我们认为环保问题是个专业问题
,环评审查是个非常专业的审查,所以在记者会中我特别强调民意不能凌驾专业,公投
也不能推翻环评。事实上坪林交流道已经二次被环评委员会驳回,这次之所以举行谘询
性公投,最主要是因为坪林的乡民希望以谘询性公投的结果,让环保署的环评委员有压
力,这样的谘询性公投,我最担心会造成骨牌的效应,让一般民众误以为民意的压力能
改变环保署的决策,这也是为什麽环保署必需在第一时间站在第一线上表达一个清楚的
立场,就是我所强调的「民意不能凌驾专业,公投也不能推翻环评」。
政务委员许志雄:
我个人的看法是至少有三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就第一个层次来看,事实上我们宪法非常明确,非常重视直接民主的设计,创制复
决就是公投。如果从各国的发展来看,现在各国普遍走向所谓半直接民主制,就是代议
政治之外再加上公民投票,而且我们再看看很多的国家如欧盟、英国、丹麦、芬兰、西
班牙、义大利等等都是在没有法律的情形下办理谘询性公投。 ꄊ
其次,坪林的公投涉及国道,国道本身是中央事项,所以地方办理公投,不能直接
来决定是否要设置交流道,更何况它是谘询性。所以不能说坪林的公投不能直接影响决
策,就否定公投的意义,事实上坪林公投很有意义,纵使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至少反
映了当地的民意,让中央在做决策时除了有专业的考量外,还可以考量当地人民的需求
。
更何况要不要设不是二者择一的问题而已,事实上还有其他选择性的替代方案,我
们了解坪林住民的意向,可能背後的目的为何时,可以以其他的方式来解决。所以我认
为在这次坪林公投,我们应该用更审慎的态度,甚至应该是用一个比较正面的、积极的
、尊重的态度来看待。먋ꤊ
台北市长马英九:
关於坪林公投问题,既然大家提出来了,也应该表示一下。
一、基本上我们肯定国家必需要建立这个制度,因为宪法第十七条国民有选举罢免
、创制复决的权利,但是宪法第一三六条有非常明文的规定,创制复决两权的行使以法
律定之。行政院提出创制复决法,是遵守宪法的表现,如果说提出草案之後,又可以不
要法律就来进行相关创制复决,我认为这是自相的矛盾,这是第一点。
二、像英国这样的国家为了讨论要不要进入欧盟,举行相关的复决,可是英国毕竟
和我们不同,因为我们有宪法第十七条以及又有一三六条,明文规定要用法律来解决的
,我们自己要去反对,这实在是说不过去。
三、公投不是民意调查,他是人民以统治者的身分,用投票统治来做决定,所以他
做出决定来就要做,是有拘束力的,如果做出来是只供参考而已,那不是在欺骗人民吗
?所以我们觉得一定要赶快将法律制定出来,中央、地方都有一套游戏规则,那些是属
於地方性的事务,那些是属於全国性的事务,这样才是治国之道。ꤊ
所以,我看到台商从大陆回来说:怎麽台湾还搞文革,就是这样觉得,政府怎麽带
头做这样的事情,所以我们今天谈到这个问题,真的是要很冷静的想想,是不是要赶快
将这个法律来通过,否则没有法律时,硬要说从宪法导出这样的结论来,那宪法十七条
也规定,人民有创制复决的权利,是不是有了宪法十七条,选举罢免也不必透过法律就
可以办理,我觉得行政院是全国最高的行政机关,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为全国所效
法,不能带头违法,我觉得去讲些似是而非的理论,往往会使行政院的形象一再的受伤
害,我是觉得不值得,我今天说这样的话不是站在国民党,我真的是为国家着想。
政务委员许志雄:
推动创制复决法或者是公民投票立法是新政府既定的政策,而且是很努力的在推动
,因为在野党的反对,这个法案送到立法院应该已经二年了,还没有办法完成立法,这
个可以说是立法院的立法怠惰,应该说这是违宪的,新政府的立场应该尊重国民主权原
理及民主,我们不能坐视这样子,所以不得已才订一个公民投票实施要点来推动公民投
票,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台北市长马英九:
我再补充一点,我首先要强调全世界有没有一个国家像我们中华民国,宪法里规定
了人民有创制复决权,又规定要有法律才能行使,然後在没有法律之下去进行,有没有
,举出一个看看。
第二,谘询性最大的问题在於公投是头家在投票,这是要做出决定的,要有拘束力
,不然你发动全乡全县乃至於全国的人民去做後,才说仅供参考,这开什麽玩笑,难道
是在耍弄人民吗?我觉得不应该是这样,民主不是这麽做的。
第三,我觉得在这个时候真的是要悬崖勒马,赶快花全力去推动,因为你不能说因
为立法院我提出了二年,你没做,我就可以不用法律来做,那这样的话行政院提出的法
律那麽多,二年没有通过的不只这一样,是不是都可以这麽做。
政务委员许志雄:
稍微补充一下,我想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的解释是有多种的方法,除了文意解
释、体例的解释外,还有目的性的解释,我们不能光从宪法上来说创制复决以法律定之
,就说公民投票一定要有法律,没有法律不行,事实上这是违背宪法民主的精神,另外
就是说对於宪法上保障国民主权及民主原则,这不是中央政府的责任,而是各级政府的
共同责任及义务,当中央政府要来推动保障人民基本人权时,如果有地方政府要来杯葛
,或者甚至要串连,我想这不只是跟中央对抗,这根本就是在抵触宪法上保障人民基本
人权这样的义务,甚至可以说是阻碍及剥夺当地人民实现国民主权的精神,我想这是值
得我们深思的。
陆委会主委蔡英文:
这件事我不是专家,但我倒是有几点观察:
第一,老实说这是个法律的问题,而法律的解释不是单纯只有法律条文的解释,刚
才说过任何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还有很多目的性或者整体的考量。
第二,这既然是法律的问题,我们就应以法律的角度,以一个冷静的角度来看,来
创造民主宪政的秩序,这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
第三、既然我们要冷静的观察,不要将其与政治的操作做过度的联想,这个与法律
上的争议是没有关系的。
第四、我觉得很遗憾,在我们的宪政争议下,我们去引用台商讲把公投当作文革的
现象,老实说,真的是非常非常的令人失望。
高雄市长谢长廷:
我讲一下比较折衷的,如果行政院宣布没有法律绝对不会公投,马市长是读法律的
人,他应该会有善意,但是否也要表示立法院没有通过法律是不应该的?国会如果不愿
意或迟迟不通过法律,这样人民到底有没有要保留这样的权利,我们也不能轻易地说人
民就没有这样的权利了,如果立法院没有通过法律,去公投就是违法的,这是把人民最
後的权利给剥夺了,也不妥当。因为人民就是因为代议政治也会发生弊病,每一个国家
都有,我们不轻易否定,也不轻易在代议政治之外行使直接民权,但还是必须保留这个
权利,所以我们也要让立法院知道,他们也要承担一大部分的责任。
环保署长郝龙斌:
我还是想就环保问题表达环保署立场,谘询性公投或公投立法,冲击最大、让政府
最难处理的部分还是在环保署,几乎我们所有的业务职掌都是「邻避性」的,民众在经
济上想开发的,但环保署对民众说对不起,因为影响环境,所以你不能开发,甚至要建
焚化掩埋场,这些是邻避设施,我们要建,民众也反对,谘询性公投或公投立法如果不
加一些限制条款,对环保署来讲是很难处理的。
政务委员叶俊荣:
我提出的看法是,地方性的公投,其实从五轻作第一次以来,已有十几次,台湾实
施这十几个地方公投的案例,没有给台湾造成任何动荡不安,相反的,这十几次公投的
结果,也让地方透过民众的讨论、动员,对地方议题有讨论的方向。
我们要珍惜这些经验,今天坪林乡公所透过这个方式表达,我们也不要去谴责他,
也没有越权不越权的问题。决策者在其决策范围内,了解到他们有这样的声音,要尊重
他们的声音,至於最後怎麽决策,还是要尊重既有的决策机制,包括环评在内。
台北市长马英九:
程序发言。我要再强调一遍,我支持创制复决的立法,我也会动员我自己能影响到
的人,全力来推动,包括立法院国民党党团在内,我会做这样的承诺。
陆委会主委蔡英文:
我做个澄清,不是发言。我刚才讲跟治国无关的意思是说,这是一个国家的问题,
但是不要把法律争议的存在,跟治国无方划上等号。
~~~~~
看了上文所呈现的事实
马英九好像并没有说出
「台湾搞公投就像大陆搞文革一样」这样的话出来
整个文意也不是直接导向这个意思
而行政院会中「公投」是不是文革
也不是讨论的主题
所以行政院发言人林佳龙的转述
就上面所呈现的事实而言
真的出了问题
(
见下由林佳龙转述的内容
http://tw.news.yahoo.com/2003/09/17/polity/cna/4259040.html
马英九强调,公投法应该尽速完成立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权限,才是「治国
之道」。他也指出,最近有些大陆台商向他反映,「台湾这次在搞公投,很像中国大
陆在搞文革」。
)
而最令我好其的是蔡主委最後所说的「治国无方」
好像没有人说过这样的字眼
不知道为什麽蹦出这样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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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204.13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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