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ubert (林爸爸)
看板photo
標題Re: [分享] 關於照片著作權的心得分享
時間Wed Jul 5 11:56:38 2006
※ 引述《dehors (囧字八法)》之銘言:
: ※ 引述《MikeF (請多多指教 ^^)》之銘言:
: 就是這一條囉
: 這條的意思就是只要是做為教科書之用
: 在告知原創者並支付授權費後
: 就可以拿來使用
: 不論原創者是否願意皆然
: 授權費一張照片一律是500元
: 這也是有法源規定
: 但在哪裡就要找找了
: 如果不滿意
: 可能要去告教育部吧...
就是第四十七條啊,第四項
一、 本使用報酬率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重製或編輯者,其使用報酬,除本使用報酬率另有規
定外,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一)語文著作:以字數為計算標準,每千字新臺幣一千
元,不滿一千字者以一千字計算。
(二)攝影、美術或圖形著作:以張數為計算標準,不論為黑白或彩色、版面大小,每張
新臺幣五百元。如使用於封面或封底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音樂著作:詞曲分開計算,每首新臺幣二千元。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著作:以每頁版面新臺幣一千元為標準,依所占版面比例計算。
如不能依版面計算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改作者,其使用報酬,依第二點標準減半計算之。
四、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編製教學輔助用品者,其使用報酬,除本使用報酬率
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一)錄音或視聽著作:每三分鐘新臺幣二千元。
不足三分鐘者,以三分鐘計算。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著作:依第二點、第三點標準減半計算之。
五、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播送者,其使用報酬,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一)以廣播公開播送:音樂著作詞曲分開計算,每首每次新臺幣一元;其他著作每三分
鐘新臺幣一元,不足三分鐘者,以三分鐘計算。
(二)以電視公開播送:音樂著作詞曲分開計算,每首每次新臺幣四十元;其他著作每三
分鐘新臺幣三十元,不足三分鐘者,以三分鐘計算。
六、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重製、編輯教科用書或編製教學輔助用品,
其所利用之著作為衍生著作時,如對原著作及衍生著作應支付二筆以上之使用報酬者,其
每筆使用報酬,依第二點或第四點標準之百分之七十五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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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73.150
1F:→ dehors:推 07/05 11:58
2F:推 evelyniced:推推 07/06 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