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ubert (林爸爸)
看板photo
标题Re: [分享] 关於照片着作权的心得分享
时间Wed Jul 5 11:56:38 2006
※ 引述《dehors (囧字八法)》之铭言:
: ※ 引述《MikeF (请多多指教 ^^)》之铭言:
: 就是这一条罗
: 这条的意思就是只要是做为教科书之用
: 在告知原创者并支付授权费後
: 就可以拿来使用
: 不论原创者是否愿意皆然
: 授权费一张照片一律是500元
: 这也是有法源规定
: 但在哪里就要找找了
: 如果不满意
: 可能要去告教育部吧...
就是第四十七条啊,第四项
一、 本使用报酬率依着作权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二、 依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重制或编辑者,其使用报酬,除本使用报酬率另有规
定外,依下列情形分别计算之:(一)语文着作:以字数为计算标准,每千字新台币一千
元,不满一千字者以一千字计算。
(二)摄影、美术或图形着作:以张数为计算标准,不论为黑白或彩色、版面大小,每张
新台币五百元。如使用於封面或封底每张新台币一千元。
(三)音乐着作:词曲分开计算,每首新台币二千元。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着作:以每页版面新台币一千元为标准,依所占版面比例计算。
如不能依版面计算者,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三、 依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改作者,其使用报酬,依第二点标准减半计算之。
四、 依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编制教学辅助用品者,其使用报酬,除本使用报酬率
另有规定外,依下列情形分别计算之:(一)录音或视听着作:每三分钟新台币二千元。
不足三分钟者,以三分钟计算。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着作:依第二点、第三点标准减半计算之。
五、 依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公开播送者,其使用报酬,依下列情形分别计算之:
(一)以广播公开播送:音乐着作词曲分开计算,每首每次新台币一元;其他着作每三分
钟新台币一元,不足三分钟者,以三分钟计算。
(二)以电视公开播送:音乐着作词曲分开计算,每首每次新台币四十元;其他着作每三
分钟新台币三十元,不足三分钟者,以三分钟计算。
六、 依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重制、编辑教科用书或编制教学辅助用品,
其所利用之着作为衍生着作时,如对原着作及衍生着作应支付二笔以上之使用报酬者,其
每笔使用报酬,依第二点或第四点标准之百分之七十五计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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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9.73.150
1F:→ dehors:推 07/05 11:58
2F:推 evelyniced:推推 07/06 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