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cktankkimo (你在看我嗎???)
看板pharmacist
標題[新聞] 立院三讀 藥師有條件不限一處執業
時間Fri Jun 27 15:53:28 2014
《藥師法》第11條原訂「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藥師法》修正案,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或藥局的藥師,
若從事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巡迴醫療、藥事照護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定公益或緊急需要等,可合法於他處執業,不受一處限制。
轉自 蘋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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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kway:所以沒有私人因素這個條例 06/27 16:35
2F:推 bay1247:個人因素在第五項的附加條文裡 06/27 16:46
4F:推 akway:看到了 我把他回文打出來 06/27 16:50
5F:推 pinwheel1017:潮爽Der~~藥師爽翻天 醫師幹翻天 還是藥師公會有力 06/27 20:06
6F:推 khone:藥師法跟醫師有啥關係? 06/27 21:58
7F:推 pinwheel1017:有啥關係? 自己Google不就知道了 06/27 22:03
8F:推 goodbye:哪個論壇幹翻了???我想去看看..... 06/27 23:12
9F:推 DAHOO:藥事服務費由14申報才可笑、 06/27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