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cktankkimo (你在看我吗???)
看板pharmacist
标题[新闻] 立院三读 药师有条件不限一处执业
时间Fri Jun 27 15:53:28 2014
《药师法》第11条原订「药师执业以一处为限」,遭大法官宣告违宪。
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药师法》修正案,执业登记於医疗机构或药局的药师,
若从事药瘾治疗或传染病防治服务、义诊、巡回医疗、药事照护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
认定公益或紧急需要等,可合法於他处执业,不受一处限制。
转自 苹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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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kway:所以没有私人因素这个条例 06/27 16:35
2F:推 bay1247:个人因素在第五项的附加条文里 06/27 16:46
4F:推 akway:看到了 我把他回文打出来 06/27 16:50
5F:推 pinwheel1017:潮爽Der~~药师爽翻天 医师干翻天 还是药师公会有力 06/27 20:06
6F:推 khone:药师法跟医师有啥关系? 06/27 21:58
7F:推 pinwheel1017:有啥关系? 自己Google不就知道了 06/27 22:03
8F:推 goodbye:哪个论坛干翻了???我想去看看..... 06/27 23:12
9F:推 DAHOO:药事服务费由14申报才可笑、 06/27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