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cakes (囧)
看板pharmacist
標題[問題] 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再執業的持續學分問題
時間Thu Jun 9 01:19:23 2011
想請問一下
如果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再行執業,但藥師考試及格未逾五年者是否須檢
具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
【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五條
首次申請執業之藥師,其藥師考試及格未逾五年者,得免檢具繼續教育證
明文件;逾五年者,應檢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二十五點以上之
證明文件。
藥師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於再行執業時,準用前項之
規定。
依照法條的話,是準用藥師考試及格未逾五年得免檢具持續教育證明文件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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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59.239
※ 編輯: hotcakes 來自: 125.230.59.239 (06/09 01:30)
1F:推 moriyako:要,五年內免附前提為首次執業 06/09 07:13
2F:推 moriyako:之前TFDA是這麼說的 06/09 07:15
3F:→ moriyako:執業異動準用前項,是指25點 06/09 07:16
4F:→ cooljoe1985:所以中斷執業未滿一個月需要提出證明嗎? 06/09 09:47
5F:→ hotcakes:這樣說的話是第二項只有準用第一項後段的規定囉? 06/09 11:19
6F:→ hotcakes:單就法條來看,我以為應是準用第一項全部 06/09 11:21
7F:推 miky:單就法條我認為準用 之前也詢問過衛生署 答案準用 06/09 17:05
8F:→ miky:但問題發證的不是衛生署 而是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06/09 17:06
9F:→ miky:這時就發生了中央低方不同調 而且就算地方主關機關違法行政 06/09 17:08
10F:→ miky:也拿它沒辦法 真的要走行政救濟 我猜是十分礦時費日的事.. 06/09 17:11
11F:推 miky:補充一下 會認為準用是因為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 06/10 09:11
12F:→ miky:對法條"項"的定義明確 06/10 09:22
13F:推 fucoid:我上次去辦過 答案是要 06/10 09:42
謝謝各位的回覆,我的案例已獲得解決,致電衛生署後,其亦認同我的見解,請他們向台
中市衛生局解釋後,台中市衛生局亦改變其見解,因此是無須附前一年之內25點證明的。
※ 編輯: hotcakes 來自: 125.230.63.251 (06/10 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