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cakes (囧)
看板pharmacist
标题[问题] 中断执业一个月以上再执业的持续学分问题
时间Thu Jun 9 01:19:23 2011
想请问一下
如果中断执业一个月以上再行执业,但药师考试及格未逾五年者是否须检
具前一年内接受继续教育二十五点以上之证明文件?
【药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
第五条
首次申请执业之药师,其药师考试及格未逾五年者,得免检具继续教育证
明文件;逾五年者,应检具申请日前一年内接受继续教育二十五点以上之
证明文件。
药师因执业异动,致中断执业一个月以上者,於再行执业时,准用前项之
规定。
依照法条的话,是准用药师考试及格未逾五年得免检具持续教育证明文件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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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59.239
※ 编辑: hotcakes 来自: 125.230.59.239 (06/09 01:30)
1F:推 moriyako:要,五年内免附前提为首次执业 06/09 07:13
2F:推 moriyako:之前TFDA是这麽说的 06/09 07:15
3F:→ moriyako:执业异动准用前项,是指25点 06/09 07:16
4F:→ cooljoe1985:所以中断执业未满一个月需要提出证明吗? 06/09 09:47
5F:→ hotcakes:这样说的话是第二项只有准用第一项後段的规定罗? 06/09 11:19
6F:→ hotcakes:单就法条来看,我以为应是准用第一项全部 06/09 11:21
7F:推 miky:单就法条我认为准用 之前也询问过卫生署 答案准用 06/09 17:05
8F:→ miky:但问题发证的不是卫生署 而是各县市卫生主管机关 06/09 17:06
9F:→ miky:这时就发生了中央低方不同调 而且就算地方主关机关违法行政 06/09 17:08
10F:→ miky:也拿它没办法 真的要走行政救济 我猜是十分矿时费日的事.. 06/09 17:11
11F:推 miky:补充一下 会认为准用是因为 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八条 06/10 09:11
12F:→ miky:对法条"项"的定义明确 06/10 09:22
13F:推 fucoid:我上次去办过 答案是要 06/10 09:42
谢谢各位的回覆,我的案例已获得解决,致电卫生署後,其亦认同我的见解,请他们向台
中市卫生局解释後,台中市卫生局亦改变其见解,因此是无须附前一年之内25点证明的。
※ 编辑: hotcakes 来自: 125.230.63.251 (06/10 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