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P1 (WindowsXP)
標題Re: [問題] 認真/同社區的狗狗每天晚上叫聲悽慘
時間Mon Apr 20 07:54:17 2015
【噪音管制法】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第 六 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
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此權責主管機關並非縣市政府之環保局處,
而是轄區治安主管機關。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
社維法72條所述,製造噪音,若為非營業場所、(工廠、餐飲、KTV係屬營業場所)
,而為一般集合式住宅區內,所產生的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之噪音而言。
若為工廠、工地、營業場所,持續性的噪音,主管機關在縣市政府環保局處。
但住宅區內若屬非營業場所,舉凡搬家、施工、裝潢等不易測量或不具持續性之噪音,
其管轄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有一種情形例外,有跟營建署或各縣市政府營繕局處單位申請施工許可,
在許可範圍、許可時段內,所產生之噪音,的確是無法可罰。
集合式住宅區內若有動物吠叫、兒童吵鬧、不停的搬運家具、爭吵、大聲唱歌、拉琴、
敲鑼打鼓˙˙˙˙,若為不易測量且不具持續性之噪音,
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72條第三項】、與【噪音管制法】,其主管機關為轄區警分局
,依法由警察機關勸導,若勸導無效,可依照社違法72條第三項開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
喧囂、震動、惡臭等,依權責為該社區的管理委員會逕行規勸。
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但社區大樓的管理委員會是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法選舉產生,其決議事務具備法律效力
。若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亦無法規勸時,得通報轄區治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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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ncerE: 非常感謝~ 04/20 10:16
※ 編輯: XP1 (61.228.132.98 臺灣), 08/13/2019 08:09:31
2F:→ XP1: 主人有問題,動物如果嚎叫,可能動物需要保護。 08/13 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