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P1 (WindowsXP)
标题Re: [问题] 认真/同社区的狗狗每天晚上叫声凄惨
时间Mon Apr 20 07:54:17 2015
【噪音管制法】
【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维护国民健康及环境安宁,提高国民生活品质,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
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 三 条】
本法所称噪音,指超过管制标准之声音。
【第 六 条】
制造不具持续性或不易量测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宁之声音者,
由警察机关依有关法规处理之。
↑ ※不具持续性或不易量测,此权责主管机关并非县市政府之环保局处,
而是辖区治安主管机关。
【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 72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
一、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酗酒滋事、谩骂喧闹,不听禁止者 。
二、无正当理由,擅吹警笛或擅发其他警号者。
三、制造噪音或深夜喧哗,妨害公众安宁者。
↑ ※
社维法72条所述,制造噪音,若为非营业场所、(工厂、餐饮、KTV系属营业场所)
,而为一般集合式住宅区内,所产生的不具持续性或不易测量之噪音而言。
若为工厂、工地、营业场所,持续性的噪音,主管机关在县市政府环保局处。
但住宅区内若属非营业场所,举凡搬家、施工、装潢等不易测量或不具持续性之噪音,
其管辖主管机关为各县市政府警察局。
有一种情形例外,有跟营建署或各县市政府营缮局处单位申请施工许可,
在许可范围、许可时段内,所产生之噪音,的确是无法可罚。
集合式住宅区内若有动物吠叫、儿童吵闹、不停的搬运家具、争吵、大声唱歌、拉琴、
敲锣打鼓˙˙˙˙,若为不易测量且不具持续性之噪音,
依照【社会秩序维护法72条第三项】、与【噪音管制法】,其主管机关为辖区警分局
,依法由警察机关劝导,若劝导无效,可依照社违法72条第三项开罚。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第 16 条】
住户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质或发生喧嚣、振动及
其他与此相类之行为。
↑※
喧嚣、震动、恶臭等,依权责为该社区的管理委员会迳行规劝。
其主管机关为内政部营建署。
但社区大楼的管理委员会是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依法选举产生,其决议事务具备法律效力
。若社区大楼管理委员会亦无法规劝时,得通报辖区治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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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58.7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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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ncerE: 非常感谢~ 04/20 10:16
※ 编辑: XP1 (61.228.132.98 台湾), 08/13/2019 08:09:31
2F:→ XP1: 主人有问题,动物如果嚎叫,可能动物需要保护。 08/13 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