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cs1 (得勝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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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 動物保護法 相關罰則 大家一起來研究
時間Sat May 21 15:01:58 2005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
第 三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者。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
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宰殺動物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物者。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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