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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讯] 动物保护法 相关罚则 大家一起来研究
时间Sat May 21 15:01:58 2005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四、其他有害社会善良风俗之利用动物行为者。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移送司
法机关侦办。
第 三 十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使所饲养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虐待或伤害者。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者。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宰杀动物者。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未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宰杀方式宰杀动物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拒不改
善者,得按次处罚之: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宰杀动物者。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未具兽医师资格非因紧急情况宰杀宠物者。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一第三款规定,未由兽医师或未在兽医师监督下宰杀动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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