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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法律] 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BBS版)
時間Mon Sep 20 21:18:52 2004
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
立契約書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下列寵物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
甲乙雙方買賣之寵物以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五款之所指犬、貓。
寵物種類: □犬 □貓 品種:
寵物性別: □公 □母 顏色: 出生日期:
第二條:買賣價金及契約效力
1.本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乙方支付前項買賣價金之方式如下:
(1)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支付全部買賣價金。
(2)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支付訂金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並應於 日內付完餘款。
3.乙方如依前項第二款所定之方式支付定金者,在未完成餘款交付之期
間,如該寵物染患疾病或甚至死亡,甲方應盡告知義務,並退還乙方
所付之定金或經乙方同意以另一寵物替代之。
4.自甲方完成交付本契約所訂之買賣標的物,並由乙方將買賣價金全數
付訖後,始生本契約所訂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之效力。
第三條:寵物責任擔保條款:
1.本契約所訂之買賣標的物(以下稱標的寵物)於民國 年 月 日由
乙方受領完畢。
2.標的寵物交付後,乙方應遵守甲方所指導之方式飼養,並定期至特約
動物醫院(如附單)進行驅蟲、施打預防注射及完成寵物登記作業。
3.乙方應於標的物交付後之48小時,特約之動物醫院進行檢查,如標的
寵物經診斷患有發高燒、持續性下痢或嘔吐、肺炎病症,並經特約動
物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收回,並更換同等
值之幼犬(貓)乙隻與乙方,逾期應由乙方自行負責。如檢查後發現
該寵物有輕微之異常症狀,應即刻告知甲方,與甲方協調後續處理。
4.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五日內,標的寵物如罹患狂犬病、犬瘟熱、出
血性腸炎、冠狀病毒性腸炎、貓瘟、卡里西病毒及傳染性腹膜炎疾病
,經由特約動物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收回
,並更換同等值幼犬(貓)予乙方。
5.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180日內,標的寵物經由特約之動物醫院,診
斷證明患有先天性或遺傳性癲間、髖關節及毛囊蟲疾病,甲方應依原
價金五折再售與標的寵物同等值幼犬(貓)予乙方,該患病犬(貓)
由乙方決定收留或交由甲方收回。
6.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180日內,標的寵物經由特約之動物醫院診斷
證明患有先天性或遺傳性心臟、青光眼或耳聾疾病,甲方應更換同等
值幼犬(貓)予乙方,該患病犬(貓)由乙方決定收留或交由甲方收
回。
7.乙方如未依前六項約定辦理,標的寵物均視為健康狀況正常,爾後標
的寵物所發生之疾病均與甲方無關,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四條:責任除外條款
1.凡屬天然災害、意外傷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或因飼養不當人為因素所
造成之標的寵物死亡或疾病,不適用於本契約所訂之責任擔保範圍內。
2.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寵物登記者,不適用前條第五項及第六
項之規定。
第五條:價金給付或標的物受領遲延之責任
乙方應按時給付買賣價金,乙方如有給付價金或受領標的寵物遲延,經
甲方催告而乙方仍不履行時,甲方得解除本契約,沒收買受人已付之價
金。
第六條:給付不能
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甲方給付不能者,甲方應返還
買受人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第七條:契約之解除
乙方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標的寵物,得拋棄定金,解除本契約。
甲方如不願出售標的寵物時,得加倍返還買受人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
本契約。
第八條:未盡事項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未盡事宜需增刪修改,經雙方本著誠信公平原則或
依民法及相關法令,修改之。
第九條:爭議調解及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送交轄區寵物商業同業公會之調解
委員會進行調解,若未能調解,雙方同意再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
第十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壹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送交目的事業主管機一
份備查。
立契約書人 甲方(出賣人)
法定代理人: 聯絡電話:
公司行號: 簽章:
寵物販賣許可證號: 寵登字第 號
營利事業登記證號:
乙方(買受人)
法定代理人: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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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4.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