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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 宠物买卖定型化契约书(BBS版)
时间Mon Sep 20 21:18:52 2004
宠物买卖定型化契约书
立契约书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下列宠物买卖事宜,双方同意签订本契约,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买卖标的
甲乙双方买卖之宠物以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五款之所指犬、猫。
宠物种类: □犬 □猫 品种:
宠物性别: □公 □母 颜色: 出生日期:
第二条:买卖价金及契约效力
1.本买卖总价款为新台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乙方支付前项买卖价金之方式如下:
(1)乙方於民国 年 月 日支付全部买卖价金。
(2)乙方於民国 年 月 日支付订金新台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并应於 日内付完余款。
3.乙方如依前项第二款所定之方式支付定金者,在未完成余款交付之期
间,如该宠物染患疾病或甚至死亡,甲方应尽告知义务,并退还乙方
所付之定金或经乙方同意以另一宠物替代之。
4.自甲方完成交付本契约所订之买卖标的物,并由乙方将买卖价金全数
付讫後,始生本契约所订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效力。
第三条:宠物责任担保条款:
1.本契约所订之买卖标的物(以下称标的宠物)於民国 年 月 日由
乙方受领完毕。
2.标的宠物交付後,乙方应遵守甲方所指导之方式饲养,并定期至特约
动物医院(如附单)进行驱虫、施打预防注射及完成宠物登记作业。
3.乙方应於标的物交付後之48小时,特约之动物医院进行检查,如标的
宠物经诊断患有发高烧、持续性下痢或呕吐、肺炎病症,并经特约动
物医院开立诊断证明书,甲方应无条件将标的宠物收回,并更换同等
值之幼犬(猫)乙只与乙方,逾期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如检查後发现
该宠物有轻微之异常症状,应即刻告知甲方,与甲方协调後续处理。
4.自标的宠物交付之日起五日内,标的宠物如罹患狂犬病、犬瘟热、出
血性肠炎、冠状病毒性肠炎、猫瘟、卡里西病毒及传染性腹膜炎疾病
,经由特约动物医院开立诊断证明书,甲方应无条件将标的宠物收回
,并更换同等值幼犬(猫)予乙方。
5.自标的宠物交付之日起180日内,标的宠物经由特约之动物医院,诊
断证明患有先天性或遗传性癫间、髋关节及毛囊虫疾病,甲方应依原
价金五折再售与标的宠物同等值幼犬(猫)予乙方,该患病犬(猫)
由乙方决定收留或交由甲方收回。
6.自标的宠物交付之日起180日内,标的宠物经由特约之动物医院诊断
证明患有先天性或遗传性心脏、青光眼或耳聋疾病,甲方应更换同等
值幼犬(猫)予乙方,该患病犬(猫)由乙方决定收留或交由甲方收
回。
7.乙方如未依前六项约定办理,标的宠物均视为健康状况正常,尔後标
的宠物所发生之疾病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自行负责。
第四条:责任除外条款
1.凡属天然灾害、意外伤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或因饲养不当人为因素所
造成之标的宠物死亡或疾病,不适用於本契约所订之责任担保范围内。
2.未依主管机关规定期限内完成宠物登记者,不适用前条第五项及第六
项之规定。
第五条:价金给付或标的物受领迟延之责任
乙方应按时给付买卖价金,乙方如有给付价金或受领标的宠物迟延,经
甲方催告而乙方仍不履行时,甲方得解除本契约,没收买受人已付之价
金。
第六条:给付不能
因不可归责於甲乙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甲方给付不能者,甲方应返还
买受人已付之价金,及自受领日起至返还日止依法定利率计算之利息。
第七条:契约之解除
乙方支付定金後,如不愿买受标的宠物,得抛弃定金,解除本契约。
甲方如不愿出售标的宠物时,得加倍返还买受人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
本契约。
第八条:未尽事项
本契约订立後,若有未尽事宜需增删修改,经双方本着诚信公平原则或
依民法及相关法令,修改之。
第九条:争议调解及合意管辖
因本契约所发生之争议,双方同意先送交辖区宠物商业同业公会之调解
委员会进行调解,若未能调解,双方同意再以 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
辖法院。
第十条:契约份数
本契约壹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并送交目的事业主管机一
份备查。
立契约书人 甲方(出卖人)
法定代理人: 联络电话:
公司行号: 签章:
宠物贩卖许可证号: 宠登字第 号
营利事业登记证号:
乙方(买受人)
法定代理人: 联络电话:
身分证字号:
住址: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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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14.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