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nwy (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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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好想快點脫離這個家
時間Mon Sep 6 02:58:33 2004
※ 引述《poohkoala (koala)》之銘言:
: ※ 引述《ktsma (ktsma)》之銘言:
: : 我從小學三年級就有自殺的念頭 直到高中都時常有那種明天就是末日的感覺
: : 有一次真的想不開 哭了好幾天 連自殺用的鉀鹽都快打下去了
: : 現在只剩一年就畢業了 不想自殺了 只想趕快畢業考過後
: : 自己去找房子 換手機 打包一些隨身用品 把所有同學的通訊錄畢業紀念冊等
: : 蛛絲馬跡通通毀屍滅跡 完全不動聲色 也不說申請到什麼工作
: : 然後有一天消失 從此永遠不回來 永遠脫離這個爛家
: : 只要再忍一年就好了
: 我需要自殺用的鉀鹽
: 哪裡買???
: 台灣的法律有[遺棄罪]
: 罪可笑的是很多拋家的父母,幾年後回家子女不養不認
: 竟然會找媒體說他們是[獨居老人]
: 台灣的遺棄罪真的是拚的很偏頗
: 老是要子女學習[寬恕]
: 馬的,我不想學拉,早就不想活了
現今社會上 真的有很多這樣的例子
天下不是的父母何其多...這不是一句父母恩情大於天 就可以掩飾的
就針對遺棄罪來說..這個罪只能針對 真的是不孝子女.
而對於那一些 本就被父母拋棄的子女而言 是不公平的
我查了一下資料 找到子女可以避免父母之後用遺棄罪加諸於身的法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8 條
http://www.ftjh.tcc.edu.tw/school/offices/assi/law/law02.htm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
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但是 唉....又有誰會知道 一開始就必須控告自己的父或母
而避免他們......唉~~
誰不希望他們能改過自新 好好回過頭來疼惜 .......(無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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