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nwy (小黑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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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好想快点脱离这个家
时间Mon Sep 6 02:58:33 2004
※ 引述《poohkoala (koala)》之铭言:
: ※ 引述《ktsma (ktsma)》之铭言:
: : 我从小学三年级就有自杀的念头 直到高中都时常有那种明天就是末日的感觉
: : 有一次真的想不开 哭了好几天 连自杀用的钾盐都快打下去了
: : 现在只剩一年就毕业了 不想自杀了 只想赶快毕业考过後
: : 自己去找房子 换手机 打包一些随身用品 把所有同学的通讯录毕业纪念册等
: : 蛛丝马迹通通毁屍灭迹 完全不动声色 也不说申请到什麽工作
: : 然後有一天消失 从此永远不回来 永远脱离这个烂家
: : 只要再忍一年就好了
: 我需要自杀用的钾盐
: 哪里买???
: 台湾的法律有[遗弃罪]
: 罪可笑的是很多抛家的父母,几年後回家子女不养不认
: 竟然会找媒体说他们是[独居老人]
: 台湾的遗弃罪真的是拚的很偏颇
: 老是要子女学习[宽恕]
: 马的,我不想学拉,早就不想活了
现今社会上 真的有很多这样的例子
天下不是的父母何其多...这不是一句父母恩情大於天 就可以掩饰的
就针对遗弃罪来说..这个罪只能针对 真的是不孝子女.
而对於那一些 本就被父母抛弃的子女而言 是不公平的
我查了一下资料 找到子女可以避免父母之後用遗弃罪加诸於身的法律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8 条
http://www.ftjh.tcc.edu.tw/school/offices/assi/law/law02.htm
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及少年疏於保护、照顾情节严重,
或有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各款行为,或未禁止儿童及少年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药品者,儿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亲属、主管机关、儿
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得声请法院宣告停止其亲权或监护权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选定或改定监护人;
对於养父母,并得声请法院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
但是 唉....又有谁会知道 一开始就必须控告自己的父或母
而避免他们......唉~~
谁不希望他们能改过自新 好好回过头来疼惜 .......(无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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