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untryboy (Q我Q我Q我Q我Q我~)
看板part-timeBM
標題[問題] 論件計酬?論時計酬?
時間Fri Dec 21 22:20:30 2012
有一個人徵求工作如下:
◎工作時間:12/10~12/14(下週一~五)
◎薪資:500
◎薪資發放日:12/15 或完成交件日,ATM轉帳
◎工作地點:在家即可
◎工作內容:幫忙錄製電視節目,每天一集兩個小時,共五集(後略)
現在問題來了:
1.此節目在12/13劇終,發文者說未注意節目集數但堅持僅錄到4集僅願給$400
但內文內全未提及"論件計酬"的字樣,那如果不幸12/10就劇終那是不是只給$100就好?
2.本來本人想說收$400就算了,但希望先匯款後郵寄物品,並提醒發文者一些注意事項,
但不知發文者是不是惱羞成怒,堅持先郵寄物品再匯款(見"薪資發放日"),
那這樣我可不可以主張12/15應立即匯款?(發文者至今尚未匯款),
"或"的定義為兩者其一成立即成立,這樣到底誰對誰錯?
3.就算"論件計酬",時薪也嚴重低於基本工資$103(發文者提供時薪$400/4天/2小時=$50)
這樣我是否可主張時薪應至少給予至$103,並計算5日(如認定為"論日計酬")?
4.最後,如果發文者在收到存證信函後仍無意願付款,是否就是走上法院一途?
(勞工局會管這種事嗎?)
以上麻煩各位大大協助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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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0.58.53
※ 編輯: countryboy 來自: 1.170.58.53 (12/21 23:23)
※ 編輯: countryboy 來自: 1.170.58.53 (12/21 23:24)
1F:→ korsg:論件計酬換算時薪後依然要符合法定薪資 (本板規定) 12/21 23:42
2F:→ DavidChen:個人淺見 上法院未必有勝算 對方非公司不適用最低薪資 12/23 04:41
3F:→ DavidChen:個人委託承攬 兩造合意即可 無103之限制 12/23 04:41
4F:→ DavidChen:本版雖有103之規定 但僅為本版規定 非法律上所必然 12/23 04:42
5F:→ DavidChen:另算四集還是五集 取決無他有無在第五天開始前通知取消 12/23 04:43
6F:→ DavidChen:還有第五集即使沒撥出 該時間您是否仍有錄影 都會影響 12/23 04:44
7F:→ DavidChen:總之重點是 個人徵求不適用勞基法 這點很重要~ 12/23 04:44
8F:噓 edctw:個人徵求不適用勞基法是新北市勞工局說的嗎 12/28 12:11
12F:推 edctw:收到補推 12/28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