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untryboy (Q我Q我Q我Q我Q我~)
看板part-timeBM
标题[问题] 论件计酬?论时计酬?
时间Fri Dec 21 22:20:30 2012
有一个人徵求工作如下:
◎工作时间:12/10~12/14(下周一~五)
◎薪资:500
◎薪资发放日:12/15 或完成交件日,ATM转帐
◎工作地点:在家即可
◎工作内容:帮忙录制电视节目,每天一集两个小时,共五集(後略)
现在问题来了:
1.此节目在12/13剧终,发文者说未注意节目集数但坚持仅录到4集仅愿给$400
但内文内全未提及"论件计酬"的字样,那如果不幸12/10就剧终那是不是只给$100就好?
2.本来本人想说收$400就算了,但希望先汇款後邮寄物品,并提醒发文者一些注意事项,
但不知发文者是不是恼羞成怒,坚持先邮寄物品再汇款(见"薪资发放日"),
那这样我可不可以主张12/15应立即汇款?(发文者至今尚未汇款),
"或"的定义为两者其一成立即成立,这样到底谁对谁错?
3.就算"论件计酬",时薪也严重低於基本工资$103(发文者提供时薪$400/4天/2小时=$50)
这样我是否可主张时薪应至少给予至$103,并计算5日(如认定为"论日计酬")?
4.最後,如果发文者在收到存证信函後仍无意愿付款,是否就是走上法院一途?
(劳工局会管这种事吗?)
以上麻烦各位大大协助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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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70.58.53
※ 编辑: countryboy 来自: 1.170.58.53 (12/21 23:23)
※ 编辑: countryboy 来自: 1.170.58.53 (12/21 23:24)
1F:→ korsg:论件计酬换算时薪後依然要符合法定薪资 (本板规定) 12/21 23:42
2F:→ DavidChen:个人浅见 上法院未必有胜算 对方非公司不适用最低薪资 12/23 04:41
3F:→ DavidChen:个人委托承揽 两造合意即可 无103之限制 12/23 04:41
4F:→ DavidChen:本版虽有103之规定 但仅为本版规定 非法律上所必然 12/23 04:42
5F:→ DavidChen:另算四集还是五集 取决无他有无在第五天开始前通知取消 12/23 04:43
6F:→ DavidChen:还有第五集即使没拨出 该时间您是否仍有录影 都会影响 12/23 04:44
7F:→ DavidChen:总之重点是 个人徵求不适用劳基法 这点很重要~ 12/23 04:44
8F:嘘 edctw:个人徵求不适用劳基法是新北市劳工局说的吗 12/28 12:11
12F:推 edctw:收到补推 12/28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