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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目前PT版唯讀, 所以想說來這邊順便用"問題"的方式請益 主要是想請教有關兩倍薪的部份 在過去, 我也是被教導在那19天的國定假日時應該以兩倍薪發放 所以當我剛好在教師節要找一個發1小時DM的工讀生, 至少也應該要給他206元 (好貴 T_T) 參考網址如下面的聯結 http://www.chrma.net/knowledge_1_1.php?id=383 原文如下 【文/長遠企管/李明沅於民國99年2月10日】 這兩天新聞不斷地報導──部份工時勞工於假日出勤『應』給二倍工資,尤其苦勞網 更是發出問卷調查(如下所示),似乎是認定沒給二倍工資之雇主即為違法,對嗎? 難道雇主要求部份工時勞工於假日出勤,沒給二倍工資就一定違法嗎? 其實雇主要求部份工時勞工於假日出勤,沒給二倍工資不一定違法,這需依雇主給付 部份工時勞工每小時多少錢而定。 依勞委會於96年6月22日勞動2字第0960130576號令發布修正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 17,280元,每小時95元,並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起生效後,規定按「時」計酬者單 位時間之最低報酬不得低於95元。勞委會訂這95元是折入例假日工資反映工時縮短 6小時之變更二大因素,換言之,勞委會在設計部分工時勞工之工資時,僅計入例假 (52日)縮短工時(39日),但並沒有計入休假日(19日)。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 ,如果雇主每小時僅給95元,而要求部份勞工於假日出勤仍應給付2倍工資,否則經 勞工同意後,仍應給部份工時勞工1日有薪假,才會符合勞基法第37條之規定及下所 附勞委會之解釋。 扣塔:上述薪資資料較舊, 以目前來說最低月薪應為18,780元, 最低時薪應為103元 但如雇主依勞基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規定,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勞雇 雙方約定部份工時勞工每小時工資為100元(內含休假、例假及縮短工時),則雇主 不生假日應給付2倍工資之問題。 扣塔:所以其實我可以用"約定"的方式對吧? 勞雇約定該100元是來自於95元【內含例假(1年52日)與縮短工時(1年39日)】與5元 【假日工資(1年19日)】。而前5元之計算公式為: 95元×8小時×19天/年=14,440元/年;14,440元÷365天÷8小時=5元/時。 而前之所以不用274天【365天-52天(例假)-39天(縮短工時)=274天】來除,而用 365天的緣故是因為勞委會已訂每時95元內已含52天例假及39天縮短工時,所以沒有理由 再減一次。 扣塔:所以套用目前最低薪資模式 103元×8小時×19天/年=15656元 ; 15656元÷365天÷8小時=5.36元/時 是否我至少給103+5.36=109元即可? 綜上得知,如雇主與勞工只要透過勞資會議,經其同意後雙方約定部分工時每小時給 100元是內含休假、例假及縮短工時,那雇主要求部份工時勞工於假日出勤,即不生應給 付2倍工資之問題了。李明沅敬上 勞委會解釋文號:勞動2字第0960130947號 請督促貴屬各直營或加盟事業體,確遵勞動法令有關工資給付之規定,避免無謂勞資爭 議,請查照。 一、 查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現行基本工資業自本(96)年7月1日公告調整為每月新台幣17280元,每小時 95元;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者,應自96年7月1日起依法 調整。 二、 另查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亦即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 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 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惟如事業單位 經勞資協商,「調移」特定之國定假日俾以實施「週休二日」,這些經過調移後 的國定假日當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按日或按時計 薪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 ╭═══╮╭═══╮╔═══╗╭═══╮ | |___| | ║ ║║ ║║ ║║ ║ |___\_/_| ║ ╭═╯║ ╭╮║╚═╗╔╝║ ═ ║ || ﹨●\ ║ ╰╯║║ ╰╯║ ║║ ║ ╔╗║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uz_Of_The_Attitude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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