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taNi (Cus Of The Attitude)
看板part-timeBM
标题[问题] 有关置底公告国定假日工作薪资
时间Wed Jul 25 14:45:57 2012
因目前PT版唯读, 所以想说来这边顺便用"问题"的方式请益
主要是想请教有关两倍薪的部份
在过去, 我也是被教导在那19天的国定假日时应该以两倍薪发放
所以当我刚好在教师节要找一个发1小时DM的工读生, 至少也应该要给他206元
(好贵 T_T)
参考网址如下面的联结
http://www.chrma.net/knowledge_1_1.php?id=383
原文如下
【文/长远企管/李明沅於民国99年2月10日】
这两天新闻不断地报导──部份工时劳工於假日出勤『应』给二倍工资,尤其苦劳网
更是发出问卷调查(如下所示),似乎是认定没给二倍工资之雇主即为违法,对吗?
难道雇主要求部份工时劳工於假日出勤,没给二倍工资就一定违法吗?
其实雇主要求
部份工时劳工於假日出勤,
没给二倍工资不一定违法,这需依雇主给付
部份工时劳工每小时多少钱而定。
依劳委会於96年6月22日劳动2字第0960130576号令发布修正为每月新台币(以下同)
17,280元,每小时95元,并自中华民国96年7月1日起生效後,规定按「时」计酬者单
位时间之最低报酬不得低於95元。
劳委会订这95元是折入例假日工资与反映工时缩短
6小时之变更二大因素,换言之,劳委会在设计部分工时劳工之工资时,仅计入例假
(52日)及缩短工时(39日),但并没有计入休假日(19日)。依劳基法第37条规定
,如果雇主每小时仅给95元,而要求部份劳工於假日出勤仍应给付2倍工资,否则经
劳工同意後,仍应给部份工时劳工1日有薪假,才会符合劳基法第37条之规定及下所
附劳委会之解释。
扣塔:上述薪资资料较旧, 以目前来说最低月薪应为18,780元, 最低时薪应为103元
但如雇主
依劳基法第21条「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规定,经劳资会议同意後,劳雇
双方约定部份工时劳工每小时工资为100元(内含休假、例假及缩短工时),则雇主
就不生假日应给付2倍工资之问题。
扣塔:所以其实我可以用"约定"的方式对吧?
劳雇约定该100元是来自於95元【内含例假(1年52日)与缩短工时(1年39日)】与5元
【假日工资(1年19日)】。而前5元之计算公式为:
95元×8小时×19天/年=14,440元/年;14,440元÷365天÷8小时=5元/时。
而前之所以不用274天【365天-52天(例假)-39天(缩短工时)=274天】来除,而用
365天的缘故是因为劳委会已订每时95元内已含52天例假及39天缩短工时,所以没有理由
再减一次。
扣塔:所以套用目前最低薪资模式
103元×8小时×19天/年=15656元 ; 15656元÷365天÷8小时=5.36元/时
是否我至少给103+5.36=109元即可?
综上得知,如雇主与劳工只要透过劳资会议,经其同意後双方约定部分工时每小时给
100元是内含休假、例假及缩短工时,那雇主要求部份工时劳工於假日出勤,即不生应给
付2倍工资之问题了。李明沅敬上
劳委会解释文号:劳动2字第0960130947号
请督促贵属各直营或加盟事业体,确遵劳动法令有关工资给付之规定,避免无谓劳资争
议,请查照。
一、 查劳动基准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资
。」现行基本工资业自本(96)年7月1日公告调整为每月新台币17280元,每小时
95元;劳资双方原约定之工资低於调整後之基本工资者,应自96年7月1日起依法
调整。
二、 另查劳基法第3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纪念日、劳动节日及中央主管机关
规定应放假之日(即俗称之国定假日)均应休假,亦即劳资双方原约定之工作日
如适逢国定假日,应予放假且工资照给;雇主如徵得劳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资
应加倍发给,亦即除原本约定照给之工资之外,再加发一日工资。惟如事业单位
经劳资协商,「调移」特定之国定假日俾以实施「周休二日」,这些经过调移後
的国定假日当日,即成为正常工作日,该日出勤,不必加给工资;按日或按时计
薪之部分工时劳工,亦有上开规定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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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otaNi 来自: 124.219.3.20 (07/25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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