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ctw (體重管理 辦法站內信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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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勞基法24條
時間Sun Apr 22 12:28:45 2012
第 二十四 條 (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所以今天如果,雇主跟我排六個小時的工作,假設六個小時110元,
我照時下班,可以領660,這沒問題。
但是如果雇主要求我做第七個小時:
一、可否拒絕?
二、是否七個小時的總費用應以660+110*1.34~807.4=808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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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80.62
1F:推 smart1988:一、視你們簽的契約而定 04/23 12:18
2F:推 smart1988:二、否,八小時以內皆以正常工資計算 04/23 12:18
3F:→ edctw:可是照字面上的解釋,跟我說四小時改為六小時,也算延長啊 04/23 21:26
4F:推 FECer:這可能要搭配第30條來看 04/23 21:56
5F:→ edctw:可是第30條也僅僅說每日上限8小時而已。 04/23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