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ctw (体重管理 办法站内信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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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劳基法24条
时间Sun Apr 22 12:28:45 2012
第 二十四 条 (延长工作时间时工资加给之计算方法)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之。
所以今天如果,雇主跟我排六个小时的工作,假设六个小时110元,
我照时下班,可以领660,这没问题。
但是如果雇主要求我做第七个小时:
一、可否拒绝?
二、是否七个小时的总费用应以660+110*1.34~807.4=808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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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6.180.62
1F:推 smart1988:一、视你们签的契约而定 04/23 12:18
2F:推 smart1988:二、否,八小时以内皆以正常工资计算 04/23 12:18
3F:→ edctw:可是照字面上的解释,跟我说四小时改为六小时,也算延长啊 04/23 21:26
4F:推 FECer:这可能要搭配第30条来看 04/23 21:56
5F:→ edctw:可是第30条也仅仅说每日上限8小时而已。 04/23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