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ra123 (pig on 15 July)
看板part-timeBM
標題[問題] 版規第8條的認定?
時間Wed Jun 22 09:01:45 2011
第八條 嚴禁未經同意張貼他人隱私資訊
嚴禁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
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
這邊所謂的"非經本人公開"是否僅限定在PTT上公開的資訊?
如果我從沒在PTT上公開過本名
卻被無聊的人去某處(例如Facebook)人肉到我的本名
(我也未在版上提供我Facebook連結或相關資訊的情況下)
並且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發佈在版上
這樣是否就違反版規8了?
我在Facebook公開的資料沒說在PTT上也授權公開吧?
況且Facebook連結本身是否也屬於個人隱私資料的一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97.12
補充舉個例子好了
"名片"也算是公開的個人資訊
我總不能因為曾經收過一張某t的名片, 就逕自認定某t願意在PTT公佈他真實姓名
然後就大剌剌未經某t同意就把他的身家資料(名片上的)公諸於世吧?
※ 編輯: litra123 來自: 114.43.97.12 (06/22 09:53)
1F:→ kuo1102:你還是去告一告好了. 既然你覺得他是錯的 06/22 10:19
2F:→ kuo1102:喔對. 貴公司的地址是高雄郵政XXX信箱.該跟勞工局解釋 06/22 10:19
請問我是哪間公司的? 要不要說清楚一點? 莫名奇妙的影射很有趣喔?
3F:噓 michaelliu:快告一告阿 (哈欠~) 06/22 10:59
不是已經提出檢舉了?
※ 編輯: litra123 來自: 114.25.42.79 (06/22 21:54)
※ 編輯: litra123 來自: 114.25.42.79 (06/22 21:55)
4F:→ kuo1102:不用莫名其妙影射啊.就是沒地址的公司 06/22 23:02
5F:→ kuo1102:吵來吵去沒個完.去跟地檢署告一告絕對有對錯 06/22 23:05
你用"貴公司"當然表示"我服務過"的公司, 請問你倒底是講的是什麼意思?
我服務過的哪家公司沒地址了? 你到底想暗示什麼? 請說清楚一點
都在選版主的人了, 還在版務版發表這樣曖昧不清的言論
你到底是何居心呀?
※ 編輯: litra123 來自: 114.25.42.79 (06/22 23:19)
6F:→ kuo1102:龍X廣告行銷工作室. 這樣說夠白了吧 06/22 23:44
7F:→ kuo1102: 另. 版主不是司法機關. 就算水桶又如何?? 換個帳號還不是 06/22 23:44
8F:→ kuo1102:一 樣. 去告一告告贏了還有錢他對方還要道歉 多好 06/22 23:45
9F:→ kuo1102: 不過萬一要是告輸了會很慘就是了 06/22 23:45
既然你明講了, 我就很明確地告訴你
我和上述廣告行銷工作室或其員工沒有任何瓜葛
由於該公司在本版素行不良且曾遭黑名多次
您擅自認定本人為該公司員工
對本人日後在本版徵人或發文之權益會造成誤解和影響
念在您可能一時衝動搞不清楚狀況, 快點道歉吧~
若你執意要認定本人與該公司確有關係
本人會待新任版主選出後, 依法確保本人權益
10F:推 r1986119:K大你是怎麼得知LI大是龍X行銷的人他不是建國花市的人嗎 06/23 00:01
11F:→ r1986119:還是對板規有疑問的,都會被懷疑是同公司的呢? 06/23 00:02
這是個很詭異的問題, 我也很想知道~~~
不過話說回來, 我的工作只是和建國花市有關, 我的確不是"花市的人"
※ 編輯: litra123 來自: 114.25.42.79 (06/23 00:34)
12F:推 r1986119:哈哈,有關,跟花市,我搞錯了,有點像- - 06/23 00:35
13F:→ r1986119:K大我覺得板主訂板規,覺得有疑慮就可以申訴啊 06/23 00:36
14F:→ r1986119:不然如果水桶沒用的話,那你幹嘛一直檢舉?? 06/23 00:36
15F:→ kuo1102: 代版主連催他有違法都沒鳥了. 這種小事 你說呢 06/23 00:56
代管版主失職的話, 您可以去申訴他
還是說您看準了他不管事, 所以藉機侵害本人的權益?
※ 編輯: litra123 來自: 114.25.42.79 (06/23 01:04)
16F:→ r1986119:這是兩回事吧?..... 06/23 07:51
17F:噓 kuo1102:申訴?? 太閒. 一切依法辦理.洩洩您. 06/23 0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