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065311 (蕭雲)
看板part-time
標題Re: [問題] 離職薪水扣留
時間Mon Jan 23 21:04:39 2017
※ 引述《stellating (stella)》之銘言:
預告離職部分
論法,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同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論情,本板不建議說走就走,給予雇主一點緩衝時間,建議三天至一週。
以文章內容所見,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行為,可不經預告直接離職,但建議留存相關
證據。
扣留工資部分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不論基於什麼理由,雇主都不可預扣工資,若有實質損害,應透過民事訴訟求償。
辦理離職手續部分
勞動基準法無特別規定,依勞動契約所約定為準。
綜上,仍建議使用者回公司辦妥離職,若有扣留工資行為請向工作所在地勞工主管機
關檢舉。
另外提醒推文使用者,主管機關針對勞資糾紛部分本就是安排雙方調解,若調解得宜
雙方都可省時間,這並非偏袒勞資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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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ukinana: 感謝版主提醒,下次會就發言內容謹慎:) 01/23 21:50
2F:→ Yukinana: 辛苦版主管理了~ 01/23 21:50
3F:→ ra065311: 補字,安排雙方調解→優先安排雙方調解 01/23 21:52
4F:推 aterasu: 板主辛苦了~ 01/24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