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065311 (萧云)
看板part-time
标题Re: [问题] 离职薪水扣留
时间Mon Jan 23 21:04:39 2017
※ 引述《stellating (stella)》之铭言:
预告离职部分
论法,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内为之。但雇主有前项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劳工得於知悉损害结果之
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同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论情,本板不建议说走就走,给予雇主一点缓冲时间,建议三天至一周。
以文章内容所见,雇主有违反劳动契约行为,可不经预告直接离职,但建议留存相关
证据。
扣留工资部分
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二十六条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不论基於什麽理由,雇主都不可预扣工资,若有实质损害,应透过民事诉讼求偿。
办理离职手续部分
劳动基准法无特别规定,依劳动契约所约定为准。
综上,仍建议使用者回公司办妥离职,若有扣留工资行为请向工作所在地劳工主管机
关检举。
另外提醒推文使用者,主管机关针对劳资纠纷部分本就是安排双方调解,若调解得宜
双方都可省时间,这并非偏袒劳资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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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ukinana: 感谢版主提醒,下次会就发言内容谨慎:) 01/23 21:50
2F:→ Yukinana: 辛苦版主管理了~ 01/23 21:50
3F:→ ra065311: 补字,安排双方调解→优先安排双方调解 01/23 21:52
4F:推 aterasu: 板主辛苦了~ 01/24 00:30